1992年,武汉刑场上跪着一个颤抖的身影,曾经万众瞩目的“刘三姐”程春莲,此刻面如死灰,双手被紧紧捆绑。行刑的枪口抵住她的后心,她突然发出撕心裂肺的喊叫:“我是为国家做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几年前,程春莲站在天津和平路的一家银行柜台前,柜员翻看她身份证,抬头说了一句:“您长得真像演刘三姐的那位演员。” 程春莲顿了几秒,笑着回答:“很多人都这么说。”说完,她把取款单塞进包里,步速加快,出了门直接转进隔壁另一家银行。那里,她以“程翠花”的名字,又开了一户新账户。 她身上带着多个身份证、二十多本存折,分别登记在不同名字下。账户遍布武汉、天津、上海、广州,金额累计超过70万元。 1990年,这个数字不是普通人能想象的,她也知道这笔钱不能公开见光。 程春莲出身湖北黄石,1977年进了黄石歌舞团。1982年,她在舞剧《刘三姐》中首次担当主角,随团巡演十八个省市,成为团里唯一一个名字被印在演出海报上的演员。 可就在1985年,南下广州演出时,她看到了脱离体制后迅速致富的“旧同事”,那一刻她决定辞职。 辞职第二年,她开始做布料生意,但没有起色。1987年,在一次饭局上,她认识了中部某地石油公司的一位梁姓科长。 她很快意识到,对方掌握的是稀缺资源——石油批文。不久,她开始以“协调人”身份活动于各类石油、燃气中转项目中,收取高额中介费。 湖北省公安厅后来的通报中写明,她至少经手四起燃料转批案件,每宗获利2万元以上。 她从未直接经商、也未实际运输石油,但她以安排渠道、疏通关系的名义,从各类企业手中收取“手续费”。 钱到账,她立刻转走或存入多个户头,避免账户余额过大。根据1992年湖北省高院判决书,程春莲的资金流动“具备连续性、隐蔽性与非法营利性”,构成严重经济犯罪。 1990年秋,整顿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在全国铺开。她在武汉一家银行办理转账时被盯上。随后警方在她家中查获24本存折、14张伪造身份证、4本他人名义户口本。 还有一本账本,封面是“黄石歌舞团1982年演出记录”,里面详细记录着每一笔石油转批交易,甚至备注了对方联系人、回扣金额。 审判时,程春莲试图辩称她为国企与基层单位“协调资源”,实质是替国家“节约时间成本”。审判长在法庭上说:“你名义上是帮企业,实际上是利用审批漏洞,牟取暴利。” 她低着头,但没有认罪。 她的母亲在宣判后哭着说:“小莲小时候怕冷,不肯跳水,哪像今天这样有胆子收这么多钱。”舆论一度关注此案,因为她是当年文艺界中“下海经商”典型人物之一。 审判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春核准死刑。 枪声响起前的那一刻,她那句“我是为国家做贡献”并未改变判决结果。现场没有家属。血渗入泥土,天空泛起微亮。 而那年春天,新的歌舞团招生简章刚刚印发下去。练功厅里,几个小姑娘正拉着横杠,一遍遍压腿,没有人再提起“刘三姐”的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