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杜某与邻居发生矛盾,持刀将他砍伤后逃进大山,第二天得知邻居没大碍,杜某去自首,半路上遇到仇人陈某3岁的孙子,杜某冲过去用刀割孩子的脖子,捅他的肚子,孩子的奶奶大叫着过去保护孙子,被杜某推进堂屋砍刺多下,随后,杜某又去追砍陈某的3个孙女。最终陈某3岁的小孙子失血过多离世,陈某妻子重伤,杜某被判了死刑。可杜某不服,称陈某多年前害他坐牢有错在先,自己罪不至死。 男子杜某心胸狭窄,性格暴躁极端,经常和村民因为小事发生矛盾。 杜某家的农田和陈某相邻,2017年,因为农田排水纠纷,杜某将陈某打伤,最终杜某不仅判了刑,还赔了陈某一笔钱,杜某和陈某的梁子就这样结下了。 2023年7月11日清晨,杜某又因为一点小事和村民王某发生了不愉快,杜某二话不说回家拎了一把尖头菜刀,砍了王某几刀后逃到了山里。 好在王某仅受了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 第二天,杜某偷偷溜回村里,得知王某没有大碍,杜某觉得自己不会受太重的处罚,于是就拎着那把菜刀去自首。 路过陈某门口时,杜某正好看到陈某的小孙子在路边玩耍。杜某有3个孙女,这个小孙子刚刚3岁,是杜某的心头肉。 杜某想起几年前和陈某的矛盾,顿时恶从胆边生,生出报复陈某的想法。 杜某三两步冲过去,拎着刀就捅陈某孙子的肚子,因为菜刀不太好捅,杜某又改为割孩子脖子。 陈某的孙子放声大哭起来,陈某的妻子听见孙子哭,出门就看见了这一幕。 陈某的妻子大声呼喊起来,不要命一样过去保护孙子,杜某推着她进入堂屋,又砍又捅了多下。 陈某的三个孙女听见动静,出来一看被吓得一边哭一边跑,见陈某的妻子倒下了,杜某又去追三个女孩,但是三个孩子不要命一样跑,杜某没追上。 知道自己在劫难逃,杜某骑上摩托车就准备逃命。 结果恶人自有天收,逃跑路上,杜某被一辆重型牵引车撞伤,随后被民警追捕归案。 另一边,陈某的妻子和小孙子被紧急送去救治,可孩子太小,伤的又是要害位置,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 亡,陈某的妻子受了重伤,但所幸捡回了一条命。 2025年3月,本案迎来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某为报复陈某,对陈某家人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并且,杜某专挑被害人要害部位下手,具有极强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 人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永州中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判杜某死刑,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11万元。 一审判决后,杜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杜某称,自己并没有追砍陈某的孙女,后来也没有逃跑,而是骑摩托车去自首。 自己伤了陈某家属确实不对,但这是因为陈某多年前向自己田里排水,才引起了两家的矛盾,陈某有错在先。 自己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自己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罪不至死。 2025年7月,湖南高院认为: 1、杜某称自己并未追赶陈某的3个孙女。 现场有多名村民看见杜某追赶三人,并且,案发现场的血迹等证物,都表明杜某有追赶三人的行为。 2、杜某称自己没有逃跑,而是骑摩托车去自首。 杜某的逃跑方向和派出所相反,被撞后,杜某也并未主动报警,最终被追赶而来的民警带走,杜某的行为仅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 3、杜某称陈某向自己农田里排水,存在过错。 此事发生在多年前,并且早已处理完,案发当天陈某及家属不存在任何错误。 高院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杜某虽然有坦白情节,但他持刀入户捅刺无辜妇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高院驳回了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1月8日,经最高法核准后,杜某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