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质问到底是合法重要?还是合理重要? 19年46岁的张克明通过劳务外包成为超市配送员,无底薪按件计酬。21年7月18日,他扛28公斤货物爬8楼送货后,返程途中突发脑出血倒地,送医抢救9天后死亡。抢救超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 其妻子奔走维权5年无果,1月22日张克明的妻子周银秀向红星新闻表示不认可判决,她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历经盐田区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她都败诉了,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裁定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换而言之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认定为工伤。本来该条款是为了旨在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慢性病。然而面对此条款的时候,家属却被迫面临“保命”或“保赔偿”的残酷抉择。放弃治疗可能获得工伤赔偿,坚持救治则面临经济保障丧失的风险。 48小时条款的困境是由于,医院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最终诊断为“病”而非“伤”。若是认定为“伤”家属可获百万元工亡补助金,这对需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家庭至关重要。 而家属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不舍坚持抢救,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如果家属的抢救行为是出于善意,即使最终导致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也不应成为否定工伤认定的理由。 但现行的法律仅以“宣告死亡时间”为判定节点,太过于冰冷了吧!何不如把此法条换成,以“脑死亡”作为判定节点(张克明病历显示48小时内已无自主呼吸)。《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对法律条文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最后还有张克明去世后捐献器官救活6人,其生命价值获社会认可,可现实生活中的妻儿老小却被工伤体系拒之门外。法律天生就带有滞后性,必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抢救无效”标准(明确持续抢救必要性),并将过劳猝死纳入职业病目录,避免劳动者成为制度缺陷的牺牲品。 工伤判定标准 工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