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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上班期间经常迟到,公司提出警告,但女子不以为然,2个月内就有19次,公

上海,女子上班期间经常迟到,公司提出警告,但女子不以为然,2个月内就有19次,公司便决定辞退她,女子解释自己丈夫去世,女儿生病,婆婆还是个痴呆,希望公司能体谅她,在给她个机会,公司表示已经警告很多次,是她屡教不改,只能按规定办理,女子见状不干了,说她迟到都是因为上班期间1楼的电梯太挤,才会迟到,可公司不听他的解释,坚持辞退她,女子不服,双方闹上法庭。 大城市的生活节奏节让人不敢喘气,打工人都经历过早高峰的兵荒马乱。 挤地铁、赶公交、抢电梯,每天早上都像在闯关。 蔡某就是这其中的一员,她在单位已经干了十几年。 如今却要因为迟到成性的问题跟公司闹到一拍两散的地步。 一开始蔡某迟到的次数不算多,公司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太较真,只是警告。 可最近的两个月蔡某最近迟到的次数加起来有19次。 一个月才上多少天班,这迟到次数就快赶上上班天数了,公司终于忍无可忍,提出要辞退她。 面对辞退,蔡某解释自己不是故意迟到,家里的情况实在是太难了。 丈夫早年去世,女儿身体不好,常年生病,婆婆患有痴呆症。 自己每天早上跟打仗一样,安顿好一切着急忙慌往公司跑,可还是会晚个几分钟。 公司说她光7月份累计迟到的时间加起来就有69分钟。 她认为自己平均每天就迟到几分钟,根本没影响工作,就算是违纪,也算不上严重。 她觉得自己的家庭情况这么特殊,公司多少会体谅一下。 可面对她的解释,公司并不买账,出来上班谁都不容易,但是别人怎么不迟到,而且蔡某的次数实在太多。 这都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是持续了好几年的老毛病。 之前已经多次找她面谈警示,给过她无数次改正的机会,可她始终没放在心上,依旧我行我素。 蔡某看公司如此绝情,她不服,她表示自己迟到大部分原因是因为早高峰1楼电梯太挤,迟到几分钟也正常。 对此,公司表示,因为这事领导还专门找蔡某谈过一次话,严肃提醒她不能再迟到。 结果那个月她的迟到次数就明显减少了,这更能证明,她所谓的家庭困难、电梯拥挤都只是借口。 公司觉得,蔡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也破坏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多次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蔡某不服,表示公司要是辞退她就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此两边各说各的理,谁也说服不了谁,后来还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表示蔡某的家庭情况确实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 她明知办公楼电梯早高峰会拥挤,作为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的老员工, 完全可以提前预判这个情况,早点出门,早到办公楼排队等电梯,就能避免迟到。 而且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就家庭特殊情况向公司申请过晚到,并且得到了公司的同意。 并提出,蔡某在被领导约谈后,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说明她所谓的那些迟到理由,都是可以规避的,并不是无法克服的客观困难。 另外,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执行考勤制度没有双重标准,在多次警示无效后才做出辞退决定,程序合法合规。 所以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要求不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事根本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戳中了职场中最敏感的规则与人情。 公司的管理需要底线,公平和警示缺一不可,而员工的职场生存,根基也是契约精神。 话说回来,早高峰的电梯再挤,也有人提前半小时到楼排队。 家事再繁琐,也有人能合理规划时间准时到岗。 电梯拥堵从来不是迟到的理由,家庭困难也不能成为突破规则的特权。 这件事也给所有的打工人提个醒,职场中,规则是底线,沟通是桥梁,一味地找借口逃避责任,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