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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周先生做包皮手术后输液,竟发现碳酸氢钠注射液过期两个多月。他向医护人员

湖南湘乡,周先生做包皮手术后输液,竟发现碳酸氢钠注射液过期两个多月。他向医护人员反馈,对方却称过期药没坏处。周先生疑似过敏,要求医院赔50000元,医院态度强硬,只愿给8000元人道主义赔偿。周先生气不过求助于卫健部门,不要求赔偿,只盼曝光严惩医院。 (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2025年12月24,42岁的周先生,在当地一家医院做了包皮手术。这手术不大,周先生原本想着做完好好休养就行。 术后要输液消炎,周先生躺在病床上等护士换第二瓶药。护士换上碳酸氢钠注射液开始输液,周先生闲着没事,就瞅了眼药瓶。这一瞅,把他吓得够呛,药瓶上有效期显示,这药过期两个多月了。 周先生赶紧把医护人员叫来,跟他们说自己发现药过期了。医护人员来了之后,那态度让周先生特别生气。他们说:过期药没啥坏处,这药是冲洗类的,顶多药效差点。 周先生哪能信,自己刚做完手术,身体正虚弱呢,这过期药万一有副作用可咋办。可医护人员就那么说了,周先生也没办法,想着先输完这瓶再说。 当天输完液,周先生就感觉身上不对劲。身上开始起红疹,还痒得厉害,他怀疑自己过敏了。 为了保险,周先生赶紧跑到另一家医院做全面检查。还好,检查结果显示没啥大碍,医生说是轻微过敏反应,休息休息就好。 周先生从这家医院回来,心里那股气可憋不住了。自己好好来医院做手术,结果输上过期药,还疑似过敏,这医院必须得给自己个说法。 周先生回到做手术的医院,找负责人协商赔偿。他觉得医院太不负责任,自己身心都受了伤害,要求赔偿50000元。 这50000元里,有医疗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啥的。 医院负责人态度强硬得很,只愿意给8000元人道主义赔偿。还说:我们也没给你造成啥实质性伤害,8000元不少了。 周先生自己明明疑似过敏,医院还这么不讲理。 周先生又提出,医院得给自己做个全面检查,确认身体到底有没有其他问题,还得公开道歉。 医院却让他提供身体有问题的依据,或者走法律途径解决。 周先生觉得医院这是在刁难自己,自己一个普通老百姓,哪有精力和钱去打官司。 可这事又不能就这么算了,周先生越想越气,思来想去,周先生决定求助于卫健部门。 他跟卫健部门工作人员说:我不要赔偿了,就盼着能把这医院曝光,严惩他们这种不负责任行为,不然以后还不知道多少人遭殃。 卫健部门接到投诉,马上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还把线索移交给了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介入后,对医院药品管理、医疗操作等方面全面审查。 网友小李问:这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到底该承担啥法律责任?患者又能主张哪些权益呢?这事从法律角度怎么说。 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这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过期药品就属于劣药范畴。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还得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患者来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 要是因为使用过期药品,周先生身体受到更严重伤害,留下后遗症啥的,他还能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这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里关于药品有效期的规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有责任确保使用药品在有效期内,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患者反馈问题后,医院没积极处理,还轻视过期药品可能带来的危害。医疗机构该以患者为中心,及时解决患者问题,而不是推诿责任。 赔偿问题上医院态度强硬,没认识到自己错误,没主动承担应有责任,这也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可不是小事,这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还关系到整个医疗行业信誉。 医院本该救死扶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患者安全。可这家医院这么不负责任,必须严惩。 不能觉得麻烦或者怕惹事就不追究,只有大家都较真,才能让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不敢再胡来。要是大家都忍气吞声,以后还不知道会有多少患者遭殃。 不管怎么说,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医院的处罚力度。让医院不敢再使用过期药品,不敢再对患者的反馈不重视。 大家对这起事件有啥看法,可以在评论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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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传说
不是传说 1
2026-01-2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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