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蛇吞象!山东平邑,一装修工男子,受雇在酒店装修,清理垃圾时,私自打开后阳台与下方河道之间直梯入口处的铁板后,不幸从5米高处坠亡。事后,酒店老板一次性给了死者家属30万元赔偿金。家属拿钱后,转头又将酒店房东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50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5年6月,高某租了一整套楼房经营酒店,和房东张某签订了租房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租赁期自2025年6月起,至2028年6月止。
双方合同签订后,高某雇了4名工人,对租赁房屋装修,郑某是其中一名装修工。
在装修过程中,郑某在楼房后阳台,清理装修垃圾时,私自掀开了阳台与河道间直梯入口处的铁板。
却不小心,从差不多5米高处坠落至河道边。
现场的其他工人吓坏了,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将郑某紧急送医抢救。
可不幸还是发生了,最终郑某仍因伤势过重离世。
郑家的天塌了!早上还好好的出门做工,转眼和家人阴阳两隔,郑某的家人难以释怀。
郑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这一走家里断了经济来源,家里老老小小的往后可咋过!
郑某的家属,找到酒店老板高某,要求他给一个交代!
双方经过协商,酒店老板高某作为承租人,与郑某的亲属,迅速达成了一份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
协议中明确注明:高某向郑某亲属支付总计30万元的赔偿款,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签完协议后,高某随即按照协议,全额支付了30万的赔偿金。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郑某家属虽然拿到了30万,转头又将酒店的房东张某告上法庭。
2025年10月,郑某的亲属,将房屋的出租人张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张某,另行赔偿因郑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50万元。
郑某亲属认为,张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负责,装修工出了意外,房东也脱不了干系!
张某抗辩:房子是我的不假,但在事故发生之时,房子已经合法出租,而且无任何安全问题,且由租房人高某实际使用。
因此,所有的风险,应该当由承租人承担。
自己作为出租人,不应再对已租赁的房屋,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请人装修,一般是承揽关系,装修工人为装修公司做事,出事应由装修公司负责。
这不属于雇佣关系,装修公司有能力接活,就有能力应对风险。
不能挣钱了拿走,出事故了索赔。
有人认为,装修工家属太贪心,已经拿到了一份赔偿,但要了还想要,就不地道了。
房东应该起诉租户和施工方 ,在租赁期间发生人员死亡,和施工方未做好施工安全措施。
造成工人死亡事实,起码三年以上无法再次出租,且房屋变凶宅而贬值起码30%以上。
有人认为,讹诈的成本太低,死者家属本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目的,讹天讹地讹空气,对这种人应该惩处。
那么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期间,如果因租赁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早在2025年6月20日,就已交付给承租人高某。
也就是从那天开始,高某开始实际占有,并控制该房屋用于经营准备。
郑某坠亡的事故,发生在2025年7月,处于高某合法占用租赁房屋的装修期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张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已有证据,郑某的死因,是其本人在清理垃圾时,主动掀开直梯入口铁板而不慎坠落。
属于在特定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而非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引发。
法院还查明,酒店老板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和解,已经赔偿30万元。
因此法院认为,郑某亲属,要求房东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郑某家人的全部诉请。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虽然以出租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告终。
但也给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各方,都敲响了安全警钟。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