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债先还亲朋、后还无人情往来的讨债人的钱,可行吗?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钱近(化名)曾被法院判决返还王元(化名)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后因拒不归还借款,王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钱近立案执行,并向钱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单》。
钱近得知其作为普通债权人,即将分配得到某公司破产财产200余万元后,指定他人接收这笔款项,并将其中180余万元转入刘鹏(化名)银行账户中。因未发现钱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案证据显示,钱近与刘鹏系朋友关系,钱近曾向刘鹏借款400余万元未还,刘鹏尚未就该笔借款起诉钱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近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钱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认为,虽然钱近辩称其对朋友刘鹏同样负担债务,故其优先向刘鹏还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刘鹏并未起诉钱近,而王元不仅起诉钱近,还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法院依法向钱近送达了执行文书。其中,《执行通知书》严令钱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令》责令钱近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风险提示单》则明确警示钱近不得实施转移、虚假报告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而钱近明知自己负担执行义务,却拒不如实汇报财产变动情况,并私自将破产分配款转移给刘鹏,最终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构成。
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被执行人向其他债权人履行债务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其他债权人也对被执行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则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比如,在案证据显示钱近亦将破产分配款约10万元转账给李某,但李某系钱近的另案申请执行人。那么,钱近向李某转账的行为不属于拒执行为,所对应10万元的转账款亦不计入犯罪金额。
法官提示,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全面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在获得财产后非法转移,否则必将受到执行惩戒。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私自将资金、资产用于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其他债务,不仅减损责任财产,还直接侵害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将面临刑事追责。总之,因私人感情而“厚此薄彼”的债务清偿行为,不能对抗法定的履行义务。只有依法诚信还债,才能避免因“小心思”而“坐大牢”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