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的税女士参与事业编制的医疗岗考试,凭借优异的笔试和面试成绩,以第一名的成绩完成了所有考核环节。然而,在政审过程中,她却遇到了重重困难,最终面临被第二名递补的命运。 2015年时,税女士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学校攻读中专。两个月后,她决定报考川北医学院的成人高考,并成功入学。根据成教相关规定,税女士的行为并未违法。然而,问题在于,税女士的中专和成人大专学历存在时间上的重叠。这一“重叠学历”成为她报考事业编制岗位时的最大障碍。 税女士并未在申请过程中隐瞒自己的学历情况,并且在考试后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邀请,表明她在资格审查环节未曾遭遇任何问题。然而,在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后,问题却突如其来地出现在政审环节。四川省卫健部门认为,税女士在成教报考时仍在读中专,这与成教招生简章中对报名者的要求相悖,属于重叠学历。卫健部门口头通知税女士,认为她的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 面对这一问题,税女士不甘心地多次向相关部门求证,并最终获得了射洪市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办出具的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此证明上盖有公章,明确表明税女士符合成人高校报考条件。然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卫健部门依然认为税女士的学历存在问题,并没有接受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这时,税女士的命运发生了巨大的转折。根据规定,在调查结果尚未明确之前,其他考生不应顶替她的名额。然而,令她惊愕的是,排名第二的考生已经递补了她的位置,成功进入了体检名单。税女士向人社局询问调查结果时,被告知调查组尚未开始行动,且负责该案件的工作人员正在请假。这一延误让她感到迷茫和愤怒。 从法律角度看,税女士所面临的困境,既涉及到教育法规的执行,也涉及到职业招考的公平性问题。根据《四川省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经在各类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不能报考成人高考,尤其是已经报名了其他教育项目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参与成人高校的报名。税女士在成教期间同时就读中专,是否违反了这一条款?从表面看,税女士似乎确实存在一定的学历重叠,但这并非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为,她在成教报名时并未隐瞒正在接受中专教育的事实,且没有违反成教招生简章的明确规定。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违规行为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理。问题在于,税女士提供的由射洪市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办出具的证明,表明她的学历符合当年报考的条件,且未曾违规。那么,卫健部门在未经过教育部门正式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否定税女士学历的做法,显然存在越权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报考条件,卫健部门应向教育部门核实相关情况,而不是自行做出决定。 从公务员招考的基本原则来看,《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在税女士的案例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均为第一,符合录用条件。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她理应成为该岗位的最终人选。然而,由于政审环节的模糊判断和行政部门的拖延,使得排名第二的考生递补了税女士的名额。这种做法显然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符。 此外,税女士的经历也反映了我国部分公共招聘体系中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在政审环节,尽管税女士的学历证书并无瑕疵,且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证明,相关部门仍然采取了拖延态度,最终在调查结果未出之前就做出了决策。这不仅伤害了税女士的利益,也给其他考生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局面。如何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如何确保每个考生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是当前相关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案件的法律分析中,我们还需关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问题。税女士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税女士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不当,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原行政决定并要求纠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法律救济手段,能有效保障公民在遇到行政纠纷时的权益。 税女士的故事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务员招考中的公平与透明问题,事关社会公正,关乎每个考生的前途与命运。行政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每个考生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同时,也提醒我们,政府部门应加强协调,避免出现职责重叠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现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