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绚烂五年|科学精准立法让生态环境法治力量持续壮大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着力破解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在吹风会上介绍。

2026年新年伊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这一条例于2025年10月31日公布。条例共7章49条,明确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监测格局。而这,正是“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精准立法的写照。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聚焦关键领域、回应实践需求,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重要制度不断完善,各地方立法聚焦实际需求,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不断优化,一套上下联动、纵横贯通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加速成型。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推陈出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力量正深度融入生态治理各环节,使绿水青山的守护进一步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立法由“补短板”向“强体系”转变,聚焦重点领域成效显著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由‘补短板’向‘强体系’的重要转变,不仅立法数量稳步增长,更在体系结构、立法理念、系统治理和责任强化等方面实现了整体性提升。”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介绍。

“十四五”以来,我国持续强化不同领域和重点流域区域立法,填补了诸多立法空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健全和完善。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重塑是这一时期生态环境立法的显著特征。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聚焦于重点领域,形成了‘1+N+4’体系。”王小钢表示。

王小钢进一步介绍,“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在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中,尤为令人瞩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于2021年12月表决通过,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直接取代了施行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精准聚焦人为噪声,将管控范围从城市延伸至农村地区,新增“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专章,切实守护公众的“安静权”。

在流域治理领域,202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极具代表性。作为填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空白的专项法律,标志着我国黄河保护从“无法可循”走向了“有法可依、循法而治”的新阶段。

“这些重要立法通过统筹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推动法律责任有效衔接。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确保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公平性。”王小钢表示。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加快构建起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成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重塑的重要标志和关键抓手,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统一的法治遵循。”王小钢介绍。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得到积极推进。2025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入审议阶段。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法典总则、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和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两编分别于2025年9月、10月二次提请审议。12月22日,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体”提请三次审议。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生态环境法典以体系化思维进行系统整合,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王小钢表示。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出台的同时,地方立法也在积极响应、及时跟进,力争实现精准衔接。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出台后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实施办法。《办法》将河南在黄河保护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多项务实举措。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地见效,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这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出台后全国范围内首部省级层面的实施办法。目前,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稳定,保持世界领先水平,立法成效已然显现。

立法赋能重要制度完善,使之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过去的生态环境立法更多侧重于末端治理,‘十四五’期间通过强化有关制度,实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这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也更符合现代环境法律发展趋势。”王小钢表示。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立法持续推进,打破现有瓶颈,细化实施路径,促使一些重要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实效,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体系。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制度之一,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十四五”期间完成了从试点探索到法治化运行的关键跨越。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这一进程的核心标志。

在这一条例出台前,我国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彼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践需求,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成为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4年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立法确立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全国碳市场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025年,碳市场建设持续通过立法取得显著进展。8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明确碳市场中长期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扩围后将实现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量的有效管控。

目前,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有力促进了全社会形成“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碳市场正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市场化解决方案。

这一立法破局的实践并非个例,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一关键领域,有关部门同样通过完善立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困境。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了从试点探索到常态化实施的关键跨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出台,标志着改革进入常态化阶段。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案件办理标准与程序,推动制度提质增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案件判定原则不明确、相关机制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2025年,正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十周年。截至2025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被纳入1部基本法律、8部单行法和1部党内法规;28个省份在4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从碳市场的法治化转型,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常态化推进,每一项实践探索,都是生态环境法治在建章立制中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缩影。

根植区域实际及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立法

“‘十四五’期间,各地围绕自身生态环境基础开展地方立法,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践的一大亮点。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在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和环境影响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侧重于确立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而地方立法则能够围绕各自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安排,从而提升生态环境治理实效。”王小钢表示。

“十四五”期间,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禀赋与治理需求,各地因地制宜立法,让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更贴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塘基种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的传统循环农业模式被称作桑基鱼塘系统,是湖州先民千百年来的智慧结晶。为将这一“生态名片”在现代社会传承、发展好,在当地人大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制定出台。这一法规施行以来,当地“鱼文化节”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养殖“生态鱼”的牌子越叫越响。

如果说湖州立法守护的是传统生态智慧,东莞的立法则精准破解了制造业城市的治污痛点。作为制造业大市,东莞产业链完善、企业众多,除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实行集中治污外,还有电子、印刷、家具等十多类产生废水的中小微企业散布全市,其因场地小、废水产生量少、处理设施运营费用高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条件。2023年4月,《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实施,创新零散工业废水集中治理的“东莞模式”,允许企业将零散工业废水委托给第三方集中处理,废水处置成本大幅下降。

地方立法始终紧扣实际需求。在湘、渝、黔交界处的花垣县,曾经是“锰三角”核心区之一。长期粗放的矿业活动虽能推动经济发展,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立法,为“生态伤疤”蜕变成“致富沃土”提供了关键支撑。2025年3月1日,全国首部县域矿山生态修复法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正式施行。这部仅12条、近1900字的“小切口”立法,将当地的治理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首创“全生命周期”责任机制,明确13类主体为修复义务人;引入“代履行”制度,破解“新官不理旧账”的难题;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解决“跨界污染无人管”困境。随着《条例》落地,法治化修复开启,花垣县的绿色矿业发展迎来新起点。

地方特色立法以“小切口”撬动“大治理”,既贴合各地实际需求,又实现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美丽中国建设立牢了精准高效的基层法治支点。

立法保障区域协同,化解跨域治理难题

“整体性协同是‘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特征。立法针对重点流域或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区域协同立法,逐步形成协同治理机制。这一立法模式注重以系统治理和一体化保护理念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打破了传统行政区域分割而治的惯性思维。”王小钢介绍。

“十四五”期间,聚焦区域流域协同立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大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区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在赤水河流域,为破解“上游保护、下游污染”的治理困境,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同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及三省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同步实施。作为我国首个地方流域协同立法,三省“决定+条例”实施以来,跨区域协同保护和联合执法日益完善,有效解决了跨区域河流保护的权责衔接问题,达成“1+1+1>3”的治理合力,让这条横跨三省的“美酒河”得到系统性守护。

在长江下游,江苏南京、镇江与安徽马鞍山三市所辖江段仅占长江干流总长度的4%,却汇集了约100头长江江豚,占长江干流江豚数量的22%,是江豚重要的栖息繁殖地。为破解三地保护标准不一、监管衔接不畅的问题,三市开启长江江豚保护协同立法进程,同步制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健全了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跨部门协同保护制度,实现对长江江豚全生命周期的守护。

剑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珠海、中山、江门三地于2025年底开展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珠海、中山、江门同在珠三角地区,同处珠江口西岸,是紧密相连的生态共同体。随着三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工业规模不断扩大,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上升,给区域生态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扩散和防治问题,三地探索开展协同立法,制定了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为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从流域保护到固体废物治理,区域协同立法正以“一盘棋”思维打破行政壁垒、打通制度堵点,将分散的治理力量拧成“一股绳”,让跨域生态治理从“各自为战”变为“联合作战”,促进区域范围内的资源共享与合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发展迈向更高水平。

“十四五”时期的立法实践充分表明,将经实践检验证实为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及时固化为法律制度,能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绘就一幅制度健全、长治久安的壮丽生态画卷。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展望“十五五”,期待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在“十四五”的坚实基础上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美丽中国建设在持续的立法创新与实践中迈向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