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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身家女企业家在离世前,冷静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给第3任丈夫1000万并离婚;给

亿万身家女企业家在离世前,冷静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给第3任丈夫1000万并离婚;给异性朋友价值不菲的三家公司股权;留给两个未成年女儿3000万元房产和存款,指定该异性朋友为监护人;给弟弟一套房产;没有给母亲留任何遗产。 广东深圳女企业家蒋女士做出这些安排后,不到一个月,因病去世。她的这份遗嘱在亲朋好友中引发了争议。 她的前夫张先生就表示不满。蒋女士不仅将巨额的公司股权送给了异性朋友王先生,而且指定王先生为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遗嘱的执行人也是王先生的妻子。 再加上蒋女士只留给弟弟一套房子,没有给母亲留遗产,前夫张先生怀疑蒋女士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正常。 因为蒋女士生前曾经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等精神疾病。张先生怀疑王先生夫妻对蒋女士做了错误的引导,才订立了如此不可思议的遗嘱。 他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把王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无效,指定自己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 不过,张先生失望了。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遗嘱有效,但确认了张先生对女儿的监护权。 我梳理了一下,本案有三个争议点。 关于遗嘱的有效性: 张先生拿出了蒋女士的就诊记录,她曾经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等精神疾病,张先生还曾因此领取过国家的相关补贴,试图证明遗嘱无效。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结合遗嘱经过公证、笔迹鉴定无误,以及蒋女士生前正常处理复杂公司事务的能力,认定她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女儿的监护权: 蒋女士指定朋友作为女儿监护人,目的自然是想剥夺前夫的监护权,不让他有机会掌管留给女儿的遗产。 但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除非父母没有能力,或者对子女不利。 所以,一审法院最后确认了张先生的监护权。 关于赠送公司股权的条件: 张先生扳回一局,受了鼓舞,就提出遗嘱中写明“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这是获得三家公司股权的条件。 既然现在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那么,王先生就不再照顾女儿,就不应该获得股权。 法院却认为“希望”是一种美好愿望,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何况遗嘱中也写明了转移公司股权无附加条件。 所以,王先生获得股权不附加条件,不以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为前提。 张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当然可以上诉,但如果没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恐难以如愿了。 这个案件生动地阐释了《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自由的原则,公民有完全的自由,通过自书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蒋女士的遗嘱内容没有遵从这一规定。 显然,在她的心目中,15年的合伙伙伴王先生、婚姻存续6年的丈夫、未成年的女儿、弟弟和母亲,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未成年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法院都会尊重逝者的生前意愿。 你觉得,蒋女士为何做出如此不寻常的安排?前夫要不要反省一下自己呢?欢迎到评论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