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浙江台州,领导得知他征信良好,以他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工厂,又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领导摘下自己的手表给他戴上,让他配合银行调查,成功贷款200。不料,两年后警方找到他,经调查,一起大案浮出水面,男子成了“背债”人!
2022年,27岁的沈先生到一家新开的科技公司当了司机。
有一天,领导忽然把他叫去,闲聊似的问起他的征信怎么样。
沈先生没多想,说自己没欠过什么钱,领导点点头,也没多说。
过了几天,公司的财务找到沈先生。
财务说,公司现在有个安排,需要以他的名义去注册一家模具厂。
财务称,所有手续都有人帮跑,他不用操心,配合一下就行。
沈先生听着,心里有点嘀咕,但想着自己是公司员工,领导也问过征信了,或许是什么正规的公司运作。
他没什么社会经验,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了。
没多久,执照什么的真的办下来了,他名下凭空多了一家模具厂。
但事情还没完。又过了一阵,财务再次联系了他。
说公司最近资金周转有点紧张,需要以他那家模具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
财务称:你还是只管出面,材料、合同那些我们都准备得好好的。
你到时候去银行签个字就行,别的不用管。
沈先生怕出了事,影响自己的征信,心里七上八下的。
领导称,就是走个流程,帮公司一个忙。
贷款是公司用,债也是公司还,跟他个人没关系。
办理贷款手续时,领导忽然把自己昂贵的手表摘了下来,戴在沈先生手上。
领导说,戴上这个,显得更稳重、更自信些,让他好好配合。
沈先生感觉像被推上了一条传送带,不知道怎么停下来。
到了银行,一切果然如公司安排的那样顺利。
银行工作人员递过来文件,他照着指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他根本没仔细看过那些条款,只觉得整个过程又快又专业。
大约一周后,他接到通知,说那笔两百万的贷款,批下来了。
钱到账那天,领导特意表示,后面还款的事全是公司负责,绝对不给他添任何麻烦。
沈先生听了,松了口气。
他想,自己就是出了个名,签了几个字,没拿钱也没损失。
此后,他继续在公司上班,开车。
2024年11月的一天,民警突然找到他,他涉嫌骗贷200万。
他懵了,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沈先生的脑子“嗡”地一下,一片空白。
他慌张地解释,说那是公司用的,是领导让他去的,钱他一分都没见过。
原来,早在警方找上他之前,台州好几家银行在内部排查时,都发现了一些不良贷款。
贷款发放后不久,那些公司就迅速沉寂,不再有实际交易,还款也很快逾期,银行报了案。
警方一查,就查到了沈先生就职的这家科技公司,其实是一个以蒋某为首的空壳公司。
这个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经营,而是专门物色像沈先生这样的人,把他们变成“背债人”。
找到目标后,蒋某的团伙就开始精密操作。
他们会为“背债人”打造一个完全虚假的“老板”身份。
或者用他们的身份证新注册一家空壳公司。
然后伪造全套的贷款资料:虚假的购销合同、捏造的经营流水、夸大的资产证明……
一切只为了让这个“背债人”看起来像一个经营良好、值得放贷的优质客户。
然后,就是沈先生经历的那一套。
等贷款批下来,钱一到账,立刻就被转到蒋某等人的私人账户里。
蒋某等人还上一两期贷款,制造正常的假象。
就这样,沈先生成了“背债人”。
等银行催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债务完全地转嫁到了这些“背债人”自己身上。
经过核查,这个团伙骗取的贷款总金额超过了9000万元。
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达4600多万。
2025年12月,这起案件被正式移送检方。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蒋某团伙以沈先生的名义,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经营流水等贷款资料。
向银行骗取200万贷款,给银行造成了4600多万的实际损失。
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蒋某团伙未经沈先生真实意愿,利用其姓名注册公司并申请贷款。
虽沈先生有一定配合行为,但也是在被欺骗、误导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姓名权受到了侵犯。
沈先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沈先生虽为名义上的公司股东,但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获取贷款资金。
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在法律上,沈先生可能需对公司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但他可向实际侵权人蒋某团伙追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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