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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买彩票的,没见过这样买彩票的。合肥的何某某,一个月时间里,通过微信,陆陆续续

见过买彩票的,没见过这样买彩票的。合肥的何某某,一个月时间里,通过微信,陆陆续续给一个彩票店老板转了90万买彩票。最后连个像样的奖都没中着。他一转头,把老板和彩票管理中心都给告了,理由还挺时髦,说人家是“网络引导式宣传”,违法售彩,要求把钱全退回来。 这钱是怎么花出去的呢?过程其实挺日常。何某某在微信上把想买的号码发给店主张某,张某就在自己那个有正规代销证的实体店里,把票打出来,拍照,再用微信发回给何某某看。钱,直接微信转账。看起来,和托相熟的店主代买张票没什么两样。 区别在于金额。90万,不是一次性的,是像钝刀子割肉,一个月里一次一次凑出来的。每次要买大金额前,店主张某都会发来一个《大额购彩风险告知书》的二维码,何某某每次都老老实实扫码,填写那份“大额度预约通知单”。张某在微信里,也不止一次劝过他“理性投注,购彩需谨慎”。这些动作,在后来都成了法庭上的关键。 何某某觉得自己冤。他的道理是,你张某整天在朋友圈晒别人的中奖彩票,不就是一种诱惑吗?你用微信接单、收款,这不就是国家不准的“网络售彩”吗?他可能越想越觉得,自己是被一种新型的、隐蔽的销售方式给“坑”了。 但法院看了全部过程,看到了另一个重点。法官认为,朋友圈晒票,只是展示一种已发生的事实,和承诺你能中奖、诱导你掏钱,是两码事。更关键的是那个二维码。每次买之前都要扫码确认风险告知,这个动作,在法律眼里非同小可。它意味着何某某每一次都是知情且自愿的,是在被明确提醒风险后,仍然做出的自主选择。店主的口头提醒,也佐证了这一点。 至于是不是“网络售彩”,法院划了一条很实际的界线。核心不在于你用什么社交软件沟通,而在于票从哪里打出来,钱最终流到哪里去。张某是在实体店用正规机器出票,购彩款也进入了彩票中心指定的官方账户。所以,这只是用了现代通讯工具的“代买”,而不是彩民直接在网络平台上付款购买。这个定性,让何某某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彻底站不住了。 判决书里有句话,点透了这场官司的本质:“不应在开奖后将未中奖的彩票认定为损失。” 这话听起来有点冰冷,但说清楚了彩票的法律性质。你花钱买的,是那张纸所代表的、中奖的“机会”和“可能性”,而不是“中奖”这个结果本身。机会消耗掉了,合同就履行完毕了。 回头看,店主张某大概也觉得无奈。他手持合法证件,每一步都按规矩来:该出票出票,该报备报备,该提醒也提醒了。他可能只是想方便熟客,多做点生意,没想到会惹上一场90万的官司。 而何某某,在一次次扫码确认风险、又一次次转账投注的过程中,心态可能早就变了。他签下的不再是风险告知,或许是自己“下次一定能赢”的赌徒信念。直到法院的判决,才像一盆冷水,浇醒了一场代价高昂的梦。 这件事,你怎么看?你觉得在微信上这样买彩票,和去店里买有本质区别吗?如果你是店主,你会接这样的大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