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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完成减持240万股 套现约1.36亿元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于2026年2月6日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暨权益变动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弘多福”)、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和多福”)、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进多福”)已完成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39.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套现总金额约1.36亿元。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三家合伙企业精准完成减持目标

公告显示,华特气体于2026年1月12日披露减持计划,华弘多福、华和多福、华进多福拟在2026年2月4日至4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40万股(占总股本2%)。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通知,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数量239.99万股,与计划上限基本一致,减持比例达总股本的2%。

具体来看,三家合伙企业的减持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减持总金额(元)

减持比例

当前持股数量(股)

当前持股比例

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59,900

2026年2月4日-2月5日

大宗交易

55.75-57.65

65,934,575

0.97%

7,347,700

6.12%

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0,000

2026年2月4日-2月5日

大宗交易

55.75-57.65

38,388,800

0.57%

3,662,900

3.05%

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0,000

2026年2月4日-2月5日

大宗交易

55.75-57.65

31,911,600

0.47%

2,203,100

1.84%

经计算,上述三家股东本次减持总金额合计约1.36亿元(6593.46万元+3838.88万元+3191.16万元),减持价格区间为55.75元/股至57.65元/股,均为市场价格。公告同时强调,本次减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股东背景: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来源为IPO前取得

公告显示,华弘多福、华和多福、华进多福均为华特气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三者受同一主体广东华特投资有限公司控制,而广东华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石平湘,石平湘与石思慧亦为一致行动人。

减持前,三家合伙企业合计直接持有华特气体15,613,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本次减持后,三者合计持股比例降至10.99%(6.12%+3.05%+1.84%)。

权益变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至47.59%

本次减持导致华特气体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权益变动前,该群体合计持股59,509,645股,占总股本的50.00%;变动后,合计持股57,109,745股,占总股本的47.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称

变动前股数(万股)

变动前比例(%)

变动后股数(万股)

变动后比例(%)

权益变动方式

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85.44

7.36

734.77

6.12

大宗交易

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2.59

3.76

366.29

3.05

大宗交易

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7.61

2.39

220.31

1.84

大宗交易

广东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2,664.07

22.14

2,664.07

22.20

未变动

石平湘

1,185.53

9.85

1,185.53

9.88

未变动

石思慧

540.00

4.49

540.00

4.50

未变动

合计

6,015.24

50.00

5,710.97

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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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市场观察:IPO前股东减持属正常行为后续需关注经营基本面

华特气体表示,本次减持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从市场角度看,IPO前股东在股份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A股市场常见现象,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均符合监管要求。投资者后续可重点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业绩表现等基本面情况,以及股东后续是否有进一步减持计划。

截至公告披露日,华特气体董事会已确认,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