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某企业为了揽点工程活,“2年”分“两次”给县水务局原局长,送了两瓶西凤酒、一块牛干巴、一盒普洱茶,总价值370元。该局长收下礼物后,帮企业承揽了两个水利工程项目,企业挣了11万多元。结果,水务局长因受贿被免去职务,送礼的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被没收盈利所得11万多元,另外被罚20000元。网友:这个局长被人笑话了……
有家做招标代理的公司,规模不算大,生意不好不坏。
为了多接点工程项目,他们找到了水务局的局长李某。
业务人员认为,想拿到项目,不走关系恐怕不行,但怎么走,好像是个问题。
送钱,风险太大,数额小了拿不出手,数额大了公司也承担不起。
请人吃饭又太普通,再说吃过可能就忘了。
业务人员考虑了很久,决定拿出点小心意,不追求立刻见效,而是建立一种联系。
2021年中秋节前,他们觉得时机到了。
公司业务人员人给李某去买了点东西:两瓶西凤酒,一块本地的牛干巴。
东西不贵,加起来也就100来块钱。
业务员给李某打了个电话,话说得很委婉,大意是节前一点家乡特产,不成敬意,请领导尝尝。
电话那头,李某客气了几句,但也没有坚决拒绝。
公司业务员放下东西,简单问候一下就走了。
这之后,公司的业务还是老样子。
2022年中秋节,业务员又如法炮制。
这次又是两瓶西凤酒,和一盒普洱茶,李某收下了。
这两次送的礼品总价值共计370块钱。
其实业务上送这些东西的时候,心态也是非常复杂的。
这点东西能换来一个大项目,那不太现实。
但这是一种必要的“情感投资”,是一种表达尊重和拉近关系的方式。
是办事的一种潜规则,或者说人情世故。
2024年,水务局有两个水利项目要启动。
一个是上游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另一个是应急补水工程,加起来一共有4个标段需要招标代理。
消息在行业内传开后,送礼的公司也听到了消息。
他们联系了李某,介绍了公司最近的情况和优势。
不久之后,事情就定了下来。
没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选拔程序,该公司云南分公司直接拿到了这两个项目,全部4个标段的招标代理。
过程得来的顺利,公司之前两次总共370元的心意,好像是起了作用的。
或许李某在关键时候说了一句话,或者点了一下头。
项目做完后,给公司带来了
实际获利112651.92元的净利润。
公司觉得这是一笔非常划算的投资,回报率惊人。
然而,谁也没想到,事情的发展急转直下。
可能公司拿到项目的方式,引起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满。
也可能在其他环节露出了马脚。
总之,昆明市监局接到了相关线索,开始了调查。
调查人员上门时,公司还他认为,就送了点酒和茶叶,价值300多块钱,这算什么大事?
连请吃顿像样饭的钱都不够,怎么能算行贿呢?
但执法人员看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
他们问了一系列关键问题,最后得知,购买礼品的钱是公司出的。
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和李某维持良好关系,希望因此在水务局的项目上获得关照。
而李某是这两个项目的招标单位负责人。
公司因为这种关系顺利拿到了项目,通过这个项目公司赚到了利润。
当公司资金、商业贿赂、谋取竞争优势、违法所得这些法律概念,和那总价370元的礼品联系在一起时,事情的本质彻底变了。
它不再是无足轻重的人情往来,而是确凿的、以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调查结论很清楚,涉事公司,触犯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
尽管贿赂的财物价值不高,但其目的明确: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并且实际造成了排除其他竞争者的后果,获得了非法利益。
因此,执法部门决定:没收公司的全部违法所得,112651.92元。
同时,对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两项加起来,罚没款总计132651.92元。
这意味着,公司为这两个项目忙碌一场,所有利润化为乌有,还额外赔进去20000元。
而且,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会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里,成为公司的一个污点。
几乎在同一时间,另一边的处理结果也公布了。
李某被免去县水务局局长职务。
很显然,这与他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不无关系。
可因为收受那总价370元的礼品被免职,总之是不体面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招标代理公司,为了拿到水务局的项目,向局长送礼品。
虽然礼品价值仅370元,但目的是为了维持良好关系,从而在项目招标中获得关照。
这就是典型的试图通过财物贿赂,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于其他遵守规则、靠正当竞争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不管贿赂财物价值多少,只要有这种为谋取交易机会,而贿赂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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