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男子祭祖误触捕猎装置身亡:可构成什么犯罪? 警方通报男子祭祖误触捕猎装置身亡!2月8日,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发布通报,2月1日,黄某(男,40岁)为捕猎野生动物,在巫山县抱龙镇一山林中擅自架设非法捕猎装置,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王某(男,56岁)于2月6日祭祖途中误触该装置,不幸身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已会同相关部门对案发地周边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清除非法捕猎装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男子祭祖误触捕猎装置身亡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前述案件中,黄某设置捕猎装置导致他人身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指的是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对于该罪名,最重要的就是“过失”的认定。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 根据前述,过失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已经预见。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私设捕猎装置时,至少是应当预见该装置可能对不特定的人造成危险,但其因疏忽大意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误触身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前述案件中,还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对行为人黄某应当如何量刑。 2. 还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前述案件中,黄某设置装置捕猎野生动物,该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或可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禁猎区、禁猎期等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还要求存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除了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三有野生动物”也是国家法律保护的范畴。我们常见的斑鸠、麻雀、青蛙、壁虎等都属于“三有野生动物”。若是捕猎此类“三有野生动物”,可认定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最后,要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具有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因此,若是黄某此前使用狩猎装置等成功狩猎,并且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可还可构成非法狩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