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欺诈?广西荔浦,男子看中一辆二手车,购买合同条款中明确: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男子支付4.8万,将车开回家。3年后,年检时被告知,这辆车曾发生过致人死亡的大事故。男子膈应坏了,以二手车公司隐瞒实情,故意卖给自己凶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退全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张某一直想买辆车,但手头资金不足。
2022年,他在当地的二手车市场,经过一番比较和挑选,在一家汽车公司看中了一辆二手车。
这辆车外观看着还挺新,内饰也收拾得比较干净,价格只要4.8万元。
这个价格在他的预算范围内。
在和销售人员沟通时,对方信誓旦旦地保证,这辆车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也没有水泡、火烧的情况。
对方还在合同里明确注明了这些内容,同时提到买方知晓车况。
张某虽然心里还是有点犯嘀咕,但看到合同里写得很清楚。
同时出于对大公司的信任,他放心地签了合同,交了钱,把这辆车开回了家。
有了车之后,张某的生活确实方便了不少,上下班不用再挤公交,周末还能带着家人出去逛逛。
这辆车也一直很给力,没有出过什么大毛病,张某对它也越来越满意,觉得这钱花得值。
2025年8月,张某的儿子到了该考驾照的年纪,他就打算把车过户到儿子名下,顺便做个年检。
可就是这次年检,张某对这辆车再也没有了好感。
在年检的过程中他被告知,这辆车曾经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张某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都懵了。
他觉得不可思议,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开了3年的车,居然是一辆“凶车”。
随之而来的是产生了心理反应,对这辆车膈应极了。
他觉得自己被汽车公司给骗了。
当初买车的时候,合同里明明写着,车辆无大事故,可现在却出了这样的事。
这辆车明明在2018年就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
虽然之后历经了3任车主,但自己作为最后一个买家,却完全不知道这个信息。
他觉得汽车公司,这是在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而且汽车公司的操作,属于欺诈。
他决定找汽车公司讨个说法。
张某找到了当初卖车给他们的销售人员,把年检时发现的情况说了。
要求汽车公司撤销合同,退还买车的全款4.8万元,并且支付违约金。
汽车公司的负责人,听到张某的要求后,却一脸淡定地否认了他的说法。
负责人表示,在交易之前,他们对车辆进行了检验,车辆各项指标都是正常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且,他们认为张某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买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现在距离买车已经过去了3年多,早就过了这个期限,所以他们拒绝退款。
张某气得直跺脚,他们觉得汽车公司是店大欺客、强词夺理。
自己明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车,而且刚刚才知道车辆的真实情况,怎么能说撤销权过期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得面红耳赤,但谁也说服不了谁。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把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某地陈述了自己的遭遇。
他说,自己当初买车,就是冲着车辆无大事故才买的。
如果知道这辆车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肯定不会买。
汽车公司的隐瞒行为,让他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求。
汽车公司则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车辆虽然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事故,但并不属于行业标准认定的事故车。
而且在交易前,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检验,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同时,他们再次强调,张某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不应该支持他们的请求。
法院经过调查和取证后认为,虽然这辆车从技术层面来说,不属于行业标准认定的事故车。
但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机构,有义务对车辆的历史情况全面核验,向买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
然而,汽车公司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向张某提供的车辆信息不完整,存在过错。
车辆曾经致人死亡这个事实,和张某对车辆无事故的认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辆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的车,在心里上会有一定的阴影。
而且这个事实,也足以影响车辆的价值,以及购买决策。
所以,张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基于对车辆情况的错误认知,构成了重大误解,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
另外,关于撤销权的起算日。
法院认为,应该从买家2025年8月,得知车辆事故的当日开始计算,并没有超过90天的法定期限。
但考虑车辆已经使用了3年,存在一定的贬值和磨损。
以及双方在这次交易中的过错情况。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
汽车公司退还张某2.5万元,张某返还车辆,并协助汽车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违约金的诉请,因为合同已经被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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