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怀孕了,丈夫却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女子气不过,就做了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就是他的,事后,她还得知丈夫有婚史隐瞒着她,她很愤怒,就要打掉孩子,公公知道了,赶紧安抚她,拿出650万给她买了一套房,女子这才同意把孩子生下来,可孩子生下来后,丈夫还是要和她离婚,公公还起诉女子和她的丈夫,以650万是借款为由,要求返还,结局却令人大快人心。 小谢摸着腹中的孩子,委屈的眼泪如珠子般地掉下来,她辛辛苦苦怀孕,丈夫却怀疑她,做了背叛的事情,甚至怀疑肚中的孩子不是他的,是别人的。 丈夫怎么可以这么怀疑她,她向来行得堂堂正正,做人安守本分,平时也很少和朋友聚会,丈夫到底从何得到消息,怀疑她做了背叛之事。 她到底又有哪里做得不对,会让丈夫这般怀疑她,她真的很伤心,这个痛苦让她身心疲惫。 这件事情,如果不搞清楚,她心里不安,她一气之下就做了亲子鉴定,足以证明孩子就是丈夫的,丈夫哑口无言。 可就在这个时候,小谢却得知丈夫有事隐瞒着他,丈夫居然是有婚史的,谈恋爱的时候,丈夫只口不提,结婚了还不说明白,她不知道丈夫到底为何离的婚,会不会是丈夫做了背叛的事情,所以丈夫也这般怀疑她做了背叛的事情? 看着眼前的丈夫,她心里已经没有了对丈夫的信任,更没有了曾经的美好,两人争执起来,小谢已经没有和丈夫走下去的信心了,趁着孩子还没有出生,一切还来得及,她就要去把孩子打掉,从头再来,重新生活。 虽然她也不舍孩子,可孩子有这样的父亲,不如趁早再投胎转世,她抹干脸上的眼泪,收拾东西,就要去医院。 就在这个时候,公公得知小两口吵架了,还是自己的儿子冤枉了儿媳,儿子上一段的婚姻,就没有给他留下孙子孙女,现在儿媳怀上了孩子,他可不能让儿媳轻易地把他的孙子打掉。 他赶紧安慰儿媳,孩子有了就生下来,有他做坚强的后盾,他可以给小谢买房子,让小谢往后的日子,有房住,有生活保障,他拿出了650万,分三次给了小谢,给小谢买了一套学区房,还登记在小谢名下。 小谢本就不舍得孩子,既然公公话都说出来了,钱也给了,她也该给公公一个面子,她也想给丈夫一个机会,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两人好好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这比什么都重要。 让小谢没想到的是,她把孩子生下来了,才短短三个月,孩子都还没有断奶,丈夫又和她争吵了,她和丈夫感情本就有间隙,这一吵,感情完全破裂了,根本走不下去了。 小谢和丈夫要离婚,但他们的离婚判决出来,离婚还没有得到支持,公公却把她和她的丈夫起诉了,要求他们返还650万的借款。 看着法院的传票,小谢大吃一惊,这650万的购房款什么时候成了借款了,她怎么不知道! 更让她震惊的是,公公还拿出一张借条,是她的丈夫签名的,证明着650万就是借款,是公公借给他们的,让他们买房的。 如此一来,小谢百口莫辩,她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生下孩子,这父子俩居然过河拆桥。 他们简直就是空手套白狼,等她生下孩子,再把房子收回去,让她一无所有,再将她扫地出门,这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父子俩的心是真的一样黑呀! 这样的家庭,她半刻也待不下去了,她拼了命地把孩子生下,她不可能一声不吭地把那650万双手奉还给公公,她抗诉到底。 小谢认为,当初她被丈夫伤害,才不要孩子的,公公是在拿着650万安抚她,是安抚费,是赠与,不是借款,这650万就不能返还给公公。 那么小谢公公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首先,公公拿出借条,证明是儿子签字,这650万是借款,但是小谢毫不知情。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小谢不知情,这650万是借款,就不是小谢的真实意思。 其次,这650万并不是用于他们的日常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就不符合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包含以下要点: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双方共同签名确认、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3. 具体债务性质的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既然这650万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款项,那么小谢就可以不用返还。 法院判决,正是如此认为,这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驳回了公公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对这父子的做法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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