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难,是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启动刑事立案如此艰难?这背后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领域的复杂衔接问题。陈律师给大家解释明白: 经济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紧密交织。在商事活动中,诸如买卖、供货等合同纠纷极为常见,而其中又可能掺杂着篡改合同、伪造票据、支付凭证等行为。这些手段使得民事违约的表象之下,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的实质。然而,当事人乃至部分法律工作者,往往首先直观地将其归类为纯粹的合同纠纷,进而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后,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浮现。民事法官的审查职责主要集中于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即关注合同是否有签字、盖章等形式要件。对于证据本身是否涉嫌伪造、变造,其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其他刑事犯罪,民事法庭通常缺乏有效手段进行实质性审查和侦查。这种审查模式的局限性,可能导致利用伪造证据进行的诉讼活动在民事层面“过关”,却无法触及背后的刑事违法问题。 另一方面,当当事人试图直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时,也常遭遇瓶颈。公安机关在处理与经济纠纷关联的案件时,态度通常极为审慎。这源于对相关司法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即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因此,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依据明确的犯罪线索才能启动立案侦查。 那么,有效的路径究竟何在?核心在于打通民事审判与刑事侦查之间的程序壁垒。当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并掌握了对方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等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时,应主动向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进行阐明,并正式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这种由法院进行的移送,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提供了明晰的程序依据和案源基础,立案阻力便会大大减小。 因此,面对疑似经济犯罪的纠纷,盲目依赖民事诉讼或径直寻求刑事报案都可能事倍功半。关键在于具备在民事程序中敏锐识别犯罪线索的能力,并积极推动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实现程序的正向移送。这既是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也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更为务实和高效的维权策略。它要求法律从业者不仅精通民事规则,更要对刑事追诉标准与程序衔接有着深刻的理解与驾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