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面临这样的困惑:再审阶段若没有新的证据,是否就意味着失去了争取案件改判的机会?许多声音认为,缺乏新证据的再审申请“肯定不能打”,甚至“纯属做梦”。对此,北京陈炜律师结合其多年处理复杂再审案件的深厚经验,指出这一普遍认知存在误区。陈炜律师强调,再审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纠正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理程序上的错误,而并非仅仅依赖于新证据的提交。缺乏新证据,同样可以通过深入剖析原审裁判的内在逻辑,找到启动再审的合法路径。 陈炜律师指出,想要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有效启动再审,关键在于精准地解构并论证原审判决存在的根本性缺陷。这些缺陷往往蕴藏于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认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原审法庭未能充分履行其审查义务。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法庭未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发问,导致案件事实基础存在重大遗漏或模糊不清。这种审理上的懈怠,使得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前提可能并不牢固。 第二,原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特别是其中关键证据,采取了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判决书往往仅以“证据不足”或“不予采纳”一笔带过,而未阐明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与法律依据。这种缺乏说理的裁断,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证据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构成了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瑕疵。 第三,原审裁判存在片面采信证据的倾向。法官有时会机械地依赖书面合同、协议等直观证据,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更、补充的口头约定或交易习惯等事实,未能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尤其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事实已发生变更时,若仅以“对方不予认可”或“无证据证明”为由一概否定,而未深入探究主张背后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背离客观真实。 第四,原审判决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中存在矛盾、或与案件基本逻辑明显不符之处,未进行任何必要的审查与评析。放任这些疑点不予回应,使得裁判结论的说服力与公正性大打折扣。 陈炜律师进一步提示,在依据上述思路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应追求逻辑清晰、指向明确,避免内容冗杂。开篇即可直指核心,例如明确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随后,可围绕上述一至数个方面,条分缕析地进行论述。例如,明确指出原审对某几项关键证据未予采纳且未说明理由;或指出法庭对某一关键事实未尽调查职责。论述需紧扣证据与法律,以客观、冷静的笔触呈现原审裁判中的断裂与矛盾之处。 陈炜律师坦言,在其代理的诸多案件中,正是通过这种细致入微的法律论证与严谨扎实的文书工作,使得不少缺乏“新证据”的案件成功进入再审并获改判。这背后所倚仗的,并非取巧或侥幸,而是对案件材料反复研读的耐心、对法律逻辑深刻把握的专业能力,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始终如一的坚守。 陈炜律师最后表示,律师的职责在于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与权利,为当事人寻求公正。再审之路固然艰难,但绝非没有新证据便意味着道路封闭。它更考验代理律师能否拨开表象,直抵裁判文书的核心,以专业的洞察与坚韧的努力,去发现并证明那本已存在却被忽视的“错误”。这既是对律师专业功底的考验,亦是对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职业情操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