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时常感受到一种普遍存在的疑虑,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迷信”:许多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在法律适用层面,是绝对权威且不容置疑的。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大家对法官专业性的高度尊崇——我们律师同样如此深信。法官专注于特定领域的案件审理,经年累月,理应成为该领域法律适用的专家。从理论上讲,他们在自身熟悉的审判范围内,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概率是极低的。 然而,一个必须直面的事实是,在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并非偶发。我注意到一种颇具意味的现象:一审判决在某些法律问题的认定上存在偏差,而上诉审的二审判决,有时会“特别巧合”地全盘援引一审的裁判理由与法律评述,最终“照搬”着原有的法律适用错误,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这不禁让许多当事人陷入困惑与绝望:连二审都维持了,还有必要继续抗争吗?首先,我们必须理解一个司法统计的现实:在我国两审终审制下,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确实不高,根据一些观察与测算,仅在个位数徘徊。这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望而却步——既然两级法院观点一致,再审希望岂不更加渺茫? 我的回答是:有必要,且至关重要。 理由在于: 第一,审级价值的存在。当案件进入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法官的视角、所承载的司法政策考量以及对法律统一适用的责任感,与下级法院常有不同。再审程序的核心功能之一,便是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重大法律错误。对于一审、二审中可能被忽视或固化的法律适用问题,再审法官会进行更为缜密的推敲与研读。 第二,司法水平的层级差异。不可否认,法院层级越高,其法官整体在处理复杂、新颖法律问题方面的经验、视野与理论功底往往更为深厚。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适用,为何会在一、二审中连续出现偏差?这背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地域性司法实践的惯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案外因素干扰或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局限,都可能构成诱因。但这绝不意味着错误是不可纠正的。 因此,我想对每一位遇到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说:当您确信一审、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偏差时,切勿因两审不利而全然放弃对司法公正的追寻。我国的再审程序,正是为这种“终审不终”的正义诉求留下的救济途径。它的启动率低,恰恰是因为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主体框架,但绝非意味着这道正义之门已经关闭。 要相信制度的设计有其深意,更要相信更高级别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面的决心与能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其通过纠错机制而不断趋近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始终坚信,这份最终的、经得起推敲的司法正义,值得我们去期待,也值得我们去努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