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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女员工转账时,一时疏忽没看清,误将69万元公款转到了前租户的账户中,这

江苏苏州,女员工转账时,一时疏忽没看清,误将69万元公款转到了前租户的账户中,这下,她瞬间慌了,赶紧联系对方,希望能尽快返还。对方刚开始答应还钱,谁知后来又突然翻脸,拒不退还。女子无奈,只好报警。民警联系对方,对方竟霸道质问:你们管得着吗?接下来,民警的一番操作,让女员工感激涕零。 转账成功后,李女士扫了一眼界面,这一眼,让她瞬间如遭雷击。 69万元竟然转错了,她只觉得眼前一黑,冷汗直流。这69万可不是她自己的私房钱,那是公司的公款。 原来,李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平日里,公司薪资发放、各类款项划转这些繁杂事务,都由她一手操办。 临近年关,公司事务堆积如山,李女士忙得晕头转向,一刻也停不下来。 这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进行转账操作。原本,她是要把69万元转到公司指定账户,可当时工作实在太多,她的脑子就像一团乱麻,完全没了条理。 在填写收款人信息时,她鬼使神差地填成了曾经跟她有过房屋租赁往来的云南租客。 原来,这租客退租时,李女士退过押金,对方的账号就一直留在她的记录里,没删掉。 要是这笔钱追不回来,她的工作肯定保不住了,说不定还得赔偿公司的损失,到时候,她可就真的陷入绝境了。 李女士强忍着恐惧,第一时间拨通了云南租客的电话。 一开始,对方答应得挺爽快,说会把钱退回来。李女士心里稍微松了一口气,可没过多久,对方就突然变卦了,改口说必须派出所通知他,他才肯转钱。 李女士一听,急得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带着哭腔哀求道,这钱对她来说太重要了,希望对方能退还,可对方根本不为所动。 没办法,李女士只好赶紧联系开户行,希望能冻结对方的账户。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银行没有权力自行冻结他人账户,对方可以每次取5000元,也能凭身份证调额全额取出。 虽然钱暂时还在账户里,但风险太大了,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归零。 情急之下,李女士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拨打了报警电话。她把所有的证据都准备得妥妥当当,转账记录、对方身份证信息、此前的房屋租赁资料,一样都不少。 民警见到李女士时,她整个人都憔悴不堪,民警先耐心地安抚了她的情绪,然后,仔细核实了事件详情。 最终确认,这是年末忙碌导致的操作失误,排除了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可能。 这69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而且年末资金流动频繁,一旦收款人转移了款项,再想追回来,那可就比登天还难了。 于是,苏州警方迅速行动起来,通过内部协查渠道联系上了云南当地警方,并协助联系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对涉案账户实施临时风险管控暂,时切断了资金转移的可能。 随后,民警与身在云南的“收款人”取得了联系。 第一次打电话时,对方态度十分恶劣,大声吼道:你们管得着吗? 民警耐心地向对方解释法律后果: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到时候可就后悔都来不及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女士因工作繁忙、操作失误,将公司公款错误转入租客账户,租客取得该笔款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李女士所在公司因此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租客的获利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因此,租客自收到款项时起,就对李女士及公司负有法定的、无条件的返还义务。 租客在明知款项并非自己应得、且已被明确告知属于转错账的情况下,仍先是拖延、后是拒绝返还,已从善意不当得利转化为恶意不当得利。 若租客在此期间实施转移、隐匿、挥霍款项等行为,导致无法返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侵占类犯罪,面临民事强制执行、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责任。 经过民警多轮苦口婆心的劝说,收款人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同意全额退款。 但考虑到对方远在云南,而且这次转账失误是李女士个人操作导致的,为了确保退款过程合法合规,双方商定由李女士前往云南,在当地警方见证下完成退款。 次日一大早,李女士抵达云南昆明时,在民警的见证下,收款人当场将69万元全额转回了公司账户。 当收到款项“到账”的信息时,李女士再也忍不住了,蹲在派出所走廊里放声大哭起来,悬在半空中的心,终于落地了。 事后,李女士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还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手写信,送到派出所,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