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通过一纸协议将人锁死#【晚报来论 | 禁止老师报考其他单位?民办学校不能靠“霸道”留人】三亚有位老师就因为想考个新单位,就被所在民办学校直接开除。2月25日,当地教育局发通报称,目前此事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禁止老师报考其他单位不能靠霸道留人#
在学校眼中,他们这么做“理直气壮”。毕竟,涉事老师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单位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学校觉得既然签了字就得认账,涉事老师偷偷报考其他单位就是违约,开除也是按章办事。
学校这么做,是基于“老师流动性比较大”的现实。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个合同更像是一个霸王合同。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意味着,只要法律允许,劳动者想去哪儿干就去哪儿干,用人单位无权通过一纸协议将他们“锁死”在岗位上。学校不允许涉事老师报考其他单位,并以此为由将其开除,有违法之嫌。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此事,当地教育局的反应相当“平静”。从通报和相关采访来看,他们似乎想根据劳动仲裁的结果来进行处理。
在涉及老师职业选择权这一核心问题上,当地教育局选择“等待”,难免让人产生他们意在做“甩手掌柜”、淡化监管责任的观感。事实上,即便此事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也不妨碍对辖区内学校是否存在类似限制性条款进行排查。在这方面,当地教育局应多些主动作为。
至于学校,既然劳动者“来去自由”,就应当有允许老师“这山望着那山高”的雅量。若真的面临老师流失太多的困扰,那就该实事求是地站在老师的立场,考虑一下,是不是待遇福利不够厚?是不是工作环境不够暖?说到底,留人的关键在于“留心”,而不是依仗霸王合同。#三亚通报在职教师被开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