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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安徽定远,两男子利用负责施工、管材料之便,监守自盗 41.7万元建材,

监守自盗!安徽定远,两男子利用负责施工、管材料之便,监守自盗 41.7万元建材,当废品只卖了9万元。公司报警后,两男子被抓,又被释放,案件历尽波折多年,公司起诉后,法官却要让双方和解? 刘伟是当地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的总经理,2019年底,他接了一个工程。 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做门窗安装的苏某。 双方签了承包合同,苏某负责施工、管材料。 刘伟当时觉得,苏某是本地人,干这行应该很靠谱。 然而,知人知面不知心。 苏某伙同同乡薛某,两年分40多次,把公司的铝合金窗框、配件辅材偷偷拉走,当废品卖了。 有些门窗,直接转手卖给别人,最后41.7万的材料,只卖了9万多。 而这些,刘伟竟然一点都不知道。 直到2021年8月,因为开发商和施工方闹纠纷,工程停产了。 第三方审计进场对账,发现有一栋楼的窗框和玻璃全没了。 刘伟公司报案。 历经两年多的时间,苏某和薛某才被抓获归案。 刘伟觉得,这下总该有个说法了。 没想到,当地警方突然撤案了。 经调查,苏某和薛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应该属于“侵占”。 也就是说,盗窃是从别人手里偷东西。 而侵占,是替人保管财物然后据为己有。 而当时,苏某承包工程时,他负责保管材料。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警方不能直接移送。 苏某、薛某,俩人直接被释放了。 刘伟当时就懵了!40多万的损失,两个“内鬼”就这么大摇大摆走了? 他咽不下这口气! 2024年5月,公司以涉嫌侵占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而苏某口气硬的很:公司还欠我工资呢,这是经济纠纷,凭啥告我刑事责任? 如果苏某说的是真的,公司和苏某之间有工资纠纷,他拿材料抵债,就真有可能够不上刑事犯罪。 案子可能整个翻转。 法官亲自去了苏某和薛某的老家。 当时正赶上薛某母亲刚过世,他说,等老人“五七”过了,自己来法院应诉。 法官当时并没采取强制措施,觉得这当口上门抓人,不太合适。 可等了几个月,规定的日期已经过了,苏某、薛某不但人没来,还玩起了失联。 法官把卷宗又翻了一遍。 发现警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里,俩人对自己偷卖材料的事供认不讳。 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清楚明确,双方只有承包关系,从来没欠过工资。 苏某那话是瞎编的。 法官签了逮捕令,交给警方网上追逃。 2025年12月25号,苏某和薛某分别在蚌埠和杭州落网。 两人被抓回来了,案子进入审判程序。 但这时候,法官反而开始琢磨另一件事。 判刑容易,但判完以后呢? 公司丢了40多万材料,最想要的是什么? 是让这俩人坐牢,还是把钱追回来? 对苏某和薛某来说,进去蹲几年,他们的孩子以后考公、当兵,政审那一关怎么过? 那么能不能调解? 这想法刚说出来,两边都不太乐意。 公司那边,拖了好几年,已经没什么耐心了。 苏某和薛某这边,刚开始也觉得判就判了,反正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赔。 法官对他们说,“你们第一次归案的时候,自己交代的,卖材料得了9万多。 但被害人的损失鉴定是41.7万。 这中间的三十多万差额,你们怎么补? 要是判了侵占罪成立,不光是你们俩背个罪名。 你们的家属、孩子,以后都得受牵连。 现在对方只要赔偿到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自己算算哪个划算。 调解拉锯了好几个月,苏某和薛某答应凑钱。 公司那边,法官反复沟通,苏某、薛某确实没能力赔全款,但这个态度是有的。 能追回来一部分,总比一分没有强。” 开庭前一天,双方终于谈拢了。 苏某和薛某共同赔偿公司各项损失三十多万。 公司撤诉,案子结了。 但有人认为,监守自盗也是盗窃,而且更恶劣。 不管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40多万以属重大案件。 这么大的案子,只赔偿不入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看待此案呢? 苏某和薛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是合理的。 《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者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本案中,苏某负责施工和材料保管,在变卖行为前,已合法持有这些建材,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特征。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官调解促成和解,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公司作为被害人,其主要诉求是挽回经济损失。 通过调解,公司获得了30多万元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苏某和薛某而言,若被判处侵占罪成立,会留下犯罪记录。 可能影响其子女未来考公、当兵等政审环节。 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给予了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