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参加完同村白事,回家路上,被一棵古树掉落的枯枝砸中脑袋,就这么没了。家属那叫一个悲痛啊,直接把古树所有人和林业局给告了。这古树所有人喊冤,说之前就报告过这树有危险,林业局得担责。林业局说树都注销了,不关他们事。这事,到底谁该负责呢? 黄某祥这人,热心肠,村里谁家有事他都去帮忙。 2024年6月21日,融安县一户人家办丧事,他忙了一整天,傍晚才回家。 路过村里那棵160年的枫香古树时,谁也没想到,一截枯枝突然砸下来,正中他脑袋。 他当场倒地,送去救治,也没能救回来,人就这么走了。 这树早干枯了,之前就断过枝,安全隐患大得很。 村委其实也申请了确认,林业局也注销了这树的信息,可问题就出在这,林业局注销了信息,却没摘保护牌,没设警示标志,也没清理枯枝。 村集体,作为古树所有人,平时也没尽到巡查义务,没及时发现并处理这安全隐患。 黄某祥的家属直接把村集体和林业局给起诉了,要求赔偿。 村集体觉得冤,说之前就报告过这树有危险,林业局没处理,他们不该担责。 林业局一口咬定树都注销了,不关他们事,是村集体没尽到管理义务。 到底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是村集体,还是林业局,还是两者都有责任? 村集体,作为古树所有人,他们有责任对古树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它不会对周围人造成危害。 这树早干枯了,还断过枝,安全隐患这么大,他们却没及时发现并处理,这显然是失职。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法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古树,虽然不是典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但搁置物、悬挂物的概念可以引申过来。 枯枝从树上掉下来,砸中黄某祥,造成损害,村集体作为所有人,得担责。 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对古树有监管责任。 注销了古树信息,却没摘保护牌、没设警示、也没清理枯枝,这显然是监管不力。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它们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造成危害。林业局没做到,也得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集体和林业局都有责任。村集体没尽到巡查义务,林业局监管不力,两者都得赔。 最后判村集体赔30%,林业局赔70%,共18万多。 林业局不服上诉,也被驳回了。 村集体和林业局,作为管理者和监管者,得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能光嘴上说说,得实际行动起来。 不然,类似的悲剧还可能发生。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更得小心谨慎,不能有丝毫马虎。 不然,一旦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 不管你是村集体还是林业局,都得遵守法律,尽到自己的责任。 不然,法律可不会客气。 你觉得谁该负主要责任?是村集体,还是林业局?还是觉得两者都有责任,只是比例问题?欢迎留言讨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