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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怪了。兰州一公立医院医生爆料:每月硬扛2.5万“创收指标”,完不成得找同事

这事儿怪了。兰州一公立医院医生爆料:每月硬扛2.5万“创收指标”,完不成得找同事“借”,再自己掏钱还。他不肯配合,直接被送去“待岗”。医生坦言,为了完成任务,有些可治可不治的病人,只能硬着头皮留。医院却一口否认有创收指标,说待岗是因他违规。卫健委连夜通报:查了,没这事。一边是医生说得有鼻子有眼,一边是官方快速辟谣。到底怎么回事呢?   2026年2月25日,网上突然传出一条消息,说是兰州有一家公立医院的医生,因为没完成医院定的“创收指标”,被弄去“待岗”了。   这消息一出,网上立马就炸了锅。   有网友质疑,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怎么跟公司搞销售似的,还定起指标来了?   有网友心里都犯嘀咕,这以后去看病,医生会不会为了完成指标,本来不该做的检查也给做了,不该开的药也给开了?   爆料的是这家医院的一名医生,他对着媒体镜头,话说得很实在,但也透着一股无奈。   他说,医院给他们每个医生都定了“创收指标”,他每个月是2.5万。   这2.5万怎么理解?大概就是,医生要给医院挣回来这么多钱。要是完不成咋办?他透露了一个听起来挺“魔幻”的操作:找别的医生“借”。   比如你这个月没完成,缺口是五千,你可以先找完成了甚至超额了的同事,把他多出来的指标“借”过来,先把你这月的任务给填平了。   然后呢,医院会从你下个月的工资里把这笔钱扣出来,你再拿这个钱还给那个同事。   这位医生说,他因为没同意这种操作,就被医院上交到了医务科,让他“待岗”了。   他话里还提到一个更核心的问题:“有些病人需要和不需要治疗的界限划分不明确,现在的做法就是尽量地留住病人,能做不能做都要尽量去做。”   这事儿闹大之后,媒体记者马上就联系了这家医院。   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很快给出了回应,但说法跟那位医生完全不同。   工作人员非常明确地说:医院从来没有设置过“创收指标”。   至于那位医生为什么待岗,他们的解释是:因为他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并且强调,从来没有因为收入没达到某个数而扣医生的工资。   一边是医生言之凿凿,有具体数字,有“借指标”的操作细节;另一边是医院官方否认,说是违纪待岗。   双方各执一词,事情搞得一头雾水。   2月26日,卫健委连夜发布了通报,调查的初步结果是:经查,医院在日常管理中没有设置创收指标的情况,也没有因此导致医务人员待岗的情况。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涉事医院是否设置了“创收指标”?   本案中,虽然卫健委的通报上暂时给事件定了性,但从法律证据角度看,这件事还不能简单画上句号。   在法律上,需要区分“明文规定的创收任务”和“变相的绩效考核压力”。   如果医院虽然没有下发名为“创收指标”的红头文件,但在内部绩效考核方案中,将医生的工资、奖金、评优等与医生的“开单量”“检查费收入”“药品收入”等经济指标进行“硬挂钩”,这种做法在实质效果上就等同于创收指标。   医生的说法暗示了考核压力确实存在,所以,法律上需要查明的不仅是“创收指标”这四个字存不存在,更要查明医院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否实质上构成了与收入挂钩的违规行为。   卫健委通报中的“没有设置”,可能仅指没有直接命名的文件,但绩效考核体系的合规性仍需进一步审视。   2、医生被“待岗”是否合法?   本案中,“待岗”并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的法定处分种类。   在实践中,待岗通常被视为一种内部管理措施,但实质上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暂停了医生的执业权。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合法待岗的前提条件,要求有制度依据、事实依据且程序正当。   一方面,医院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安排待岗。该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全体医务人员公示。   另一方面,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生严重违反了上述制度。   此外,在作出待岗决定前,应当给予医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医院虽然声称医生“违反规章制度”,但在法律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医院拿不出该医生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文本,或者拿不出证据证明医生具体违反了哪一条、造成了何种后果,那么这种“待岗”处理就可能构成违法,侵犯了医生的劳动权。   3、涉事医院可能存在“过度医疗”风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如果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治疗或检查,一旦被查实,医院及相关人员不仅会面临卫健委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患者损害,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