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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

广西柳州,一男子去参加同村白事酒后返回路上,经过村里一棵树龄达160年的枫香古树旁时,被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男子家属万分悲痛,预追究古树所有人责任。而所有人表示,古树枯枝掉落曾砸中村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向林业站报告要求处理,让其找林业局。林业局认为,该古树已枯死并已注销,林业局不应当承担管理人责任。男子家属将来回踢皮球的古树管理人及林业局一起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的! 2024年6月21日傍晚六点多,刚吃完白事酒的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的村民黄某祥,骑着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屯里的路他走了几十年,熟得闭着眼都能绕,可谁也没想到,这趟寻常的归途,竟成了他生命的终点。 路过屯里一处平地时,他习惯性地从一棵老枫香树旁经过。 这棵树可不一般,树龄足足160年,2018年就被融安县林业局挂上了广西古树名木保护牌,是村里有名的“老寿星”。 只是这几年树早就枯透了,枝干干巴巴的,风一吹就掉枯枝,之前还砸过村民的房子。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棵死树就是个悬在头顶的隐患。 黄某祥压根没想到自己那么倒霉,当他骑车刚路过树下,“咔嚓”一声脆响,一根干枯的粗枝突然从高处折断,带着重力狠狠砸下来,不偏不倚正中他的头部。 巨大的冲击力让他瞬间倒地,连呼救的机会都没有,他就已经没了意识。 跟在后面的同伴赶紧通知黄某祥的家人,尽管家人及村民紧急将他送进医院,还是因重型颅脑损伤,他再也没能醒过来。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么被一根枯枝无情夺走,家人悲痛欲绝,好好的家庭瞬间塌了天。 其实这起悲剧,本可以完全避免。 早在事发两个月前,隐患就已经暴露,2024年4月中旬,这棵枯树的枯枝曾掉落砸坏民房。 上大陂屯村委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向乡里的林业站报告,请求赶紧处理这棵危树。 4月22日,乡林业站把情况如实上报给融安县林业局,层层报备,就等着上级出手排险。 5月16日,在乡林业站的协助下,村委填好《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正式上报给县林业局。 半个多月后,5月28日,林业局审核通过,在内部系统里注销了这棵古树的档案。 流程走完了,可最关键的现场处置,却彻底断了档:没有通知村委、没有告知村民小组、没有摘除树上的保护牌、更没有派人砍树、设警示标志、做任何排险措施。 在林业局的系统里,这棵树已经“死了”;可在村里的空地上,这棵枯树依旧立在原地,保护牌还挂在树干上,摇摇欲坠的枯枝,依旧对着来往村民的头顶。 林业局觉得,注销了档案,就等于卸下了管理责任,这棵死树出了事,跟自己没关系。 直到6月21日,悲剧真的发生了。 黄某祥的家属抱着冰冷的遗体,悲愤又无助:明明早就报了隐患,明明知道树是死的,明明有足够时间处理,为什么没人管? 他们一纸诉状将古树的所有人上大陂屯及管理人融安县林业局告上法庭,要求为亲人的死亡讨个公道。 庭审现场,双方争执不休。 上大陂屯承认自己是古树所有人,但觉得主要责任在林业局;而融安县林业局的辩解很干脆:树已经枯死,档案也注销了,管理人责任早就没了,不该赔钱。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县林业局是古树的法定主管部门,哪怕树死了,注销档案后也要通报、摘牌、排险,消除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可林业局只做了系统注销这一步,后续该尽的义务全没履行。 保护牌没摘,村民依旧以为这是受保护的古树;危树没处理,枯枝随时会掉伤人。 明明知道这棵树之前砸过房子,却放任危险存在,这种不作为,就是实打实的过错。 因此,县林业局管理人的责任未实际转移或者灭失,仍需对古树安全隐患负责,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融安县林业局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2627.9元。 林业局不服,提起上诉,觉得自己冤得慌。 二审审理认为,林业局接到隐患报告后不采取防范措施,系统注销后不通知、不摘牌、不排险,最终导致伤亡事故,过错明显。 二审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这棵惹祸的枯树已被砍伐清理,可留给家人的伤痛,却永远抹不平。 有人说,林业部门不处理好树木枯枝,造成严重后果,负全责,18万太少了!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6
用户10xxx96 3
2026-02-27 22:33
十八万太少了
无忧
无忧 1
2026-02-28 00:27
这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