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85岁的奶奶突发胸憋,家住五楼,好巧不巧还是那种老式步梯。120赶到后,愣是杵在门口不动手,甩下一句“这不归我们管,搬抬是家属的事,最多算个情分”,就让家属自己想办法。奶奶强撑着病体,靠在床头挨个给亲友打求助视频,一遍遍拨打却没人接。就在这节骨眼上,老人病情急转直下,脸色青灰,直接躺倒在床上。急救人员这才慌了神,和家属俩人跌跌撞撞把人抬下楼,从车到楼下再到医院,整整耗了40分钟。到医院人已经没气了,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一纸诉状,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担责50%,赔偿17万。然而,执行却成了难题。 冯女士的婆婆陈奶奶,已经85岁高龄了。 陈奶奶住在一栋老式的六层居民楼里,这种楼房没有电梯,进出全靠两条腿走楼梯,也就是常说的“步梯房”。 2024年6月9日,陈奶奶突然感觉胸口堵得慌,喘不上气,情况非常紧急。 家里人一下就慌了神,不敢耽搁,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电话打完,一家人心里稍微定了定神,想着只要救护车一到,把老人送到医院就没事了。 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更大的难题不在路上,而在家门口。 没多久,急救人员就到了,他们提着急救箱,跟着家属王先生爬上五楼,进门后立刻给陈奶奶做检查。 可当大家准备把老人往医院送时,问题来了。怎么下楼? 王先生看着来的急救人员,有医生,有护士,还有司机,心想这几个人搭把手,加上自己和保姆,五六个人,怎么着也能把老人平稳地抬下去。 他满眼期待地向急救人员求助,希望他们能帮忙一起把老人抬上担架,送下楼。 但急救人员很明确地表示,这不是他们的工作,搬抬病人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他们说,这是家属自己的责任,得自己想办法找人,或者实在不行,就打110求助警察。 王先生当时懵了,一边是躺在床上等着救命的85岁老母亲,一边是拒绝施以援手的急救人员,时间一分一秒地在流逝。 没辙,只能自己想办法。 陈奶奶强撑着虚弱的身体,拿起手机开始给亲友打电话求助。 家里人这边也没闲着,赶紧拨打110,希望警察能来帮忙。 亲友的电话迟迟没有接通,110那边也还在等待回应。 就在这个空当里,陈奶奶的情况急转直下,她本来还能强撑着,突然间就躺倒在床上,眼睛紧闭,脸色肉眼可见地变得青紫起来。 看到这一幕,所有人都吓坏了,那名男医护人员也意识到不能再等了,这才和王先生两个人,合力把陈奶奶抬上担架,跌跌撞撞地往楼下走。 从急救人员踏进家门,到老人最终被抬上救护车,中间整整过去了40分钟。 可惜,赶到医院后,一切都太晚了。老人被抬下车时,已经没有了自主呼吸。 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还是无力回天。 冯女士一家悲痛欲绝,同时也充满了愤怒和不甘,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叫了救护车,急救人员明明在现场,为什么就是不肯搭把手?如果一开始大家就合力把老人抬下去,这40分钟也许就能抢回来,悲剧就不会发生。 越想越气,冯女士一家决定讨个说法,他们一纸诉状,把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 家属这边认为,救死扶伤是急救的天职,急救人员袖手旁观,眼睁睁看着家属自己想办法,错失了宝贵的抢救时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急救中心则有不同说法,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职责,院前急救人员的核心任务是“急救”,搬抬病人,特别是从楼上往下搬,这并不在他们的法定职责范围内。 他们甚至表示,协助搬抬,充其量只是一种情分,不是本分,不帮忙,不违法。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院指出,家属拨打120,双方即成立急救医疗服务合同,合同根本目的是将患者安全、及时转运至医院。搬抬是转运不可或缺的环节,若只到现场而不协助下楼,合同履行即有重大瑕疵。 且急救人员具备专业知识,知晓病情,在现场有五人、具备搬抬条件的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协助搬抬起源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急救中心以非义务为由拒绝,属于因不作为而违反合同义务,构成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陈奶奶滞留家中40分钟,极大增加了病情恶化、错失抢救时机的可能性,应认定延误与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法院酌定急救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冯女士一家并没有等来那笔赔偿款,他们左等右等,急救中心那边始终没有动静。 无奈之下,冯女士一家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走到强制执行的这一步,说起来真的挺讽刺的。 庆幸的是,卫健委已经约谈了急救中心,责令他们必须立即执行法院判决,足额支付赔偿款。 这意味着,冯女士一家的赔偿款很快可以到位了。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