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先塌!博鳌道路坍塌背后,谁该为工程质量缺陷买单? 2026年2月26日清晨,海南琼海博鳌镇一条在建省级道路发生未通车路段塌陷事故,路面滑塌并完全塌陷,所幸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路段原址系废弃河道,地质勘测阶段对沉积层厚度评估不足,软基处理深度未达设计要求,属于软基处理不当所致 。 针对网传“黄土直接铺沥青”的施工质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回应施工流程符合规范,排除施工工艺问题,目前道路修复工程已全面启动,预计3月中旬完工,相关责任单位的调查追责程序也已同步开展 。 @法律有道 一、事故背后多方主体的法定责任边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连带责任 。 结合此次博鳌道路坍塌事故的初步调查结论,地质勘测评估不足、软基处理未达设计要求的核心问题,直接指向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各主体的法定责任不可分割。 从勘察单位来看,《建筑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勘察单位必须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勘察文件需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 此次事故中,勘察单位对废弃河道的地质条件勘测存在疏漏,对沉积层厚度评估不足,导致后续设计和施工缺乏准确的地质依据,这一行为已违反法定勘察义务,需对勘察质量缺陷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单位则需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软基处理深度未达设计要求,既可能是设计方案未结合实际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处理标准,也可能是设计交底不到位,无论何种情形,设计单位均未履行《建筑法》规定的设计质量义务,需与勘察单位共同对设计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此次事故虽排除施工工艺问题,但软基处理深度未达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未对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处理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属于未履行施工质量把控义务,需承担施工环节的法定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责任同样不可缺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环节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 此次软基处理未达设计要求的问题未被监理单位发现并纠正,监理单位存在监管失职,需对质量事故承担连带监管责任。 二、追责路径: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 (一)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关责任单位需承担返工、修理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 此次事故中,道路修复的全部费用需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若建设单位因此产生其他经济损失,也有权向责任单位主张赔偿。 (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资质惩戒的双重约束 针对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明确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标准,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 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缺陷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将被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同样面临停业整顿、资质降级或吊销的处罚 ;监理单位因监管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作出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延伸至个人,强化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三)刑事责任:重大质量事故的刑事追责红线 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乎经济损失,更关乎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质量事故设置了刑事追责红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确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博鳌道路坍塌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追责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