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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宜良,90后女子骆某带俩孩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又去KTV继续喝到凌晨。散场后

云南宜良,90后女子骆某带俩孩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又去KTV继续喝到凌晨。散场后,醉酒的骆某骑电动车带俩孩子回家,途中撞到绿化带水泥柱侧翻,致自身轻伤二级,一个孩子死亡。骆某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事后骆某悔恨不已,认为聚餐喝酒的4名朋友未尽同饮者保障义务,要求赔偿30余万元未果,遂将4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根据各方过错,酌情判决4人分别赔偿骆某夫妻一定金额损失。 好好的一家人,就因为一场酒,给毁了。 骆某是个90后,俩孩子还小,那天不知怎么想的,居然带着俩娃去赴朋友局,还是去陈某家里。 本来就是朋友小聚,大家边做饭边唠嗑,氛围倒是挺好,可聊着聊着就开喝了,没人想着她还带着孩子。 酒这东西,一喝就收不住。 吃完饭没人提议散场,反倒一拍即合,说去KTV接着喝,主打一个意犹未尽。 现在年轻人聚餐,真的太容易上头,主打一个“不喝尽兴不罢休”,完全没考虑后果。 这一喝就到了凌晨,散场的时候,骆某已经醉得站都站不稳,眼神都飘了。 换做正常人,肯定不会让她骑车,更别说还带着俩孩子。 可那4个朋友,也没人拦着她。有人说自己也醉了,有人说以为她能安全到家,说白了就是没放在心上,主打一个“事不关己”。 骆某就这么骑着电动车,载着俩孩子往家赶。 凌晨的路本来就黑,她醉得连方向都握不稳,悲剧说来就来。 车子突然撞到绿化带的水泥柱,“骆某摔在地上,胳膊腿都破了,后来鉴定是轻伤二级。 最让人揪心的是孩子,其中儿子杨某乙,因为骆某的糊涂,当场离世。 骆某醒过来的时候,知道孩子没了,整个人都崩溃了。 骆某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骑电动车醉驾,还载着未成年人,已经涉嫌违法了。 没过多久,法院就判了,骆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这个判决,没人同情她,毕竟是她自己的糊涂,害了孩子。 缓刑期间,骆某每天都活在悔恨里,她看着另一个孩子,慢慢就把火撒到了一起喝酒的4个朋友身上。 她觉得,要是当时朋友们拦着她,不让她喝酒,不让她骑车,孩子就不会出事。 说白了就是想找个情绪出口,也想争取点赔偿。 她直接找那4个人,开口就要30多万,说这是孩子的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还有自己的医药费。 那4个朋友肯定不愿意,说喝酒是她自己愿意的,没人劝她,散场也是她自己要走的,凭什么要他们赔? 双方谈了好几次,都谈不拢。 骆某气不过,直接起诉了这4个一起喝酒的人,势必要讨个说法。 有人说骆某是甩锅,自己醉驾害了孩子,凭什么怪别人。 也有人说,同饮者确实有责任,不能喝完酒就不管不顾。 毕竟现在全网都在说“搭子责任制”,一起喝酒的搭子,真的能不管不顾吗? 还有人说,这就是典型的“酒桌悲剧”,骆某自己醉驾犯了罪,她的索赔能成立吗?同饮者到底有没有义务,要对她的安全负责? 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骆某醉酒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造成了一个孩子死亡、自身受伤的重大事故,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没毛病。 同饮者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4个朋友和骆某一起喝酒,明知骆某带了孩子,还和她喝到凌晨,明知她醉酒,却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也没有安排人护送她和孩子回家,放任她醉酒骑车,存在明显过错。 喝酒是自愿的,凭什么要同饮者负责呢? 其实,不是说喝了酒就要担责,而是明知对方有危险,却不管不顾,这就是过错。 就像之前有个案子,12人聚餐,一人酒后骑车身亡,同饮者也被判了赔偿。 道理是一样的,共同饮酒不是单纯的情谊行为,也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骆某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什么还要同饮者赔偿呢? 骆某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同饮者的过错,也不能忽略,所以,法院才会判决他们酌情赔偿。 不是说一起喝了酒,就要承担所有责任,但也不能喝完就拍屁股走人,不管别人的死活。 法院审理后,综合各方过错,最终判决那4名同饮者,赔偿骆某夫妻50000元的损失。 也是对他们过错的一种惩罚,也是对骆某一家的一点补偿。 这个悲剧本来完全可以避免,要是骆某不带着孩子喝酒,要是她醉酒后不骑车,要是那4个朋友能多管一点闲事,拦她一把,孩子就不会出事。 酒桌文化害人不浅,很多人觉得“不喝就是不给面子”,觉得“喝多了没事”,可往往就是这种侥幸心理,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酒桌上的情面,一时的侥幸,换来的可能是一辈子的悔恨。 你们觉得这4个同饮者该赔偿吗?要是你在酒桌上,会拦着醉酒要骑车的朋友吗?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留言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