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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与失足女相约发生关系后给对方5300元现金,隔天女子去存钱,银行发现

上海,一男子与失足女相约发生关系后给对方5300元现金,隔天女子去存钱,银行发现全是假币并没收上报。女子交代违法交易及假币来源,男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两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交易违法无效不受保护,且男子使用假币扰乱金融秩序,因数额达立案标准涉嫌使用假币罪。最终男子因自首、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理,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该男子30岁,姓王,是个保安。 王某,好好的班不上,净想些歪门邪道,主打一个心术不正。 他平时下班后也没什么事,就总在网上刷到些乱七八糟的信息,脑子一热就联系上了失足女吴某。 两人没绕弯子,直接谈好价钱,约了时间地点,主打一个速战速决,真是毫无底线。 见面、交易,一套流程走下来,王某掏出来一沓现金,数都没数就递给了吴某,看着还挺大方。 吴某也没多想,毕竟干这行,就想着赶紧拿到钱,转头就能存起来,毕竟5300块。 谁能想到,这钱竟是个坑,吴某算是被王某给坑惨了,纯属偷鸡不成蚀把米。 第二天一早,吴某揣着这5300块现金,打算去银行存钱,想着又能多一笔收入,结果直接被银行工作人员拦下了。 银行工作人员拿着钱一验,脸色都变了,清一色的假币,连一张真的都没有,当场就给没收了。 别以为没收就完了,银行有规定,发现假币必须上报,最终还报了警,这波操作没毛病,主打一个合规。 民警一到,就把吴某带回了派出所问话。 吴某也是个怂货,没经得住民警的询问,一上来就全招了,把和王某的违法交易一五一十说清楚,连假币是王某给的都交代得明明白白,一点都不藏着掖着。 其实吴某心里也委屈,自己干违法的事不说,还收到一沓假币,相当于白忙活一场,最后还得被抓,简直是双重打击。 民警根据吴某提供的信息,立马给王某打了电话传唤。 王某接到电话的时候,估计人都懵了,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吴某这么快就把他供出来了,给他来了一个措手不及。 没辙,王某知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能乖乖到案,一到派出所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包括用假币的事,一点都不狡辩。 这俩人真是一对“卧龙凤雏”,一个敢用假币嫖娼,一个敢收现金不验钞,最后双双栽跟头,一点都不冤。 吴某收了假币,能不能找王某索要赔偿呢? 吴某和王某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就算吴某收到假币,也没法找王某要赔偿,毕竟自己也在干违法的事,相当于“黑吃黑”,法律根本不支持。 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俩人一个卖淫一个嫖娼,妥妥的违反这条规定,肯定要被处罚。 别觉得这是小事,拘留加罚款,留下违法记录,一辈子都受影响,真的不值当。 王某使用假币,这就不是治安处罚那么简单了,已经涉嫌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王某用了5300元假币,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所以涉嫌使用假币罪。 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能不能从轻处理呢? 他这种情况属于自首,而且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也是为什么最后没有判得太重。 吴某虽然也是违法,但她的行为主要是卖淫,没有涉及假币相关的犯罪,所以只会受到治安处罚,不会被判刑。 但也少不了拘留和罚款,算是给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假币是绝对不能碰的,不管是使用还是持有,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别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没人发现,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处罚,还可能传播疾病,损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不管是为了钱还是别的,都别碰这种歪门邪道,踏踏实实挣钱才是正道。 最终,王某因犯使用假币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因 卖 淫,被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这俩人都是自找的,一个贪小便宜用假币,一个想不劳而获干违法的事,最后都栽了。 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干,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贪小便宜吃大亏,违法乱纪必被抓,踏实做人、诚信做事,才是最稳妥的路。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说说你们的看法,王某被判8个月冤不冤?吴某该不该被同情?一起来留言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