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之前在雇主家做保姆,两人关系还不错。后来女子回老家生病了,经常要回上海看病,雇主好意收留,还给了她钥匙,让女子随时进来入住方便看病。晚上女子睡在沙发上,自己爬到上下铺,不小心摔下来受伤。雇主好意垫付医药费,没想到女子反咬一口,让雇主赔偿自己的民事损失。雇主大喊冤枉,更多的是心寒,最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善意被辜负,你让人家以后还怎么做善事?这就是典型的农夫与蛇的现实事件。 扬子晚报3月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这一场悲剧,倒是起源于一场缘分。 早些年,家住上海的朱女士,去家政服务公司找寻一位主家阿姨,主要是帮忙打扫、烧饭之类。 朱女士当时就看中了李某,因为她相信眼缘不会错。 当然,李某来到朱女士家里干活之后,勤勤恳恳,为人也还算踏实。朱女生当时内心很喜欢这个李某,也是真心相待。 按时工作、按时付工资,要说朱女士跟李某其实是这样的关系。但是雇主朱女士看李某老家条件也不是很好,时常还会对李某多加帮助。 就这样,处了几年之后,李某辞职回老家。朱女士惺惺相惜,叮嘱她回家之后照顾好自己。 其实,作为雇主做到这个份上,可见朱女士是一个善良的人。 时间一晃又是几年过去,李某突发疾病,想要来上海这边看病。回到上海之后,跟昔日的雇主联系,说明了情况。 朱女士也是个好心人,她体恤李某的难处,直接就跟李某说:“来了上海,你就住我家吧,反正你也熟悉的。” 没想到,朱女士的这个善良的决定,竟然是错误的。 朱女士的本意是,李某生病,在上海检查,来来回回好多趟,在外面租房子也不方便,开销还大,住宾馆还浪费钱,倒不如邀请她住在自己家里。 朱女士甚至还把家里的钥匙给了李某,让她随时可以进进出出。 要说朱女士可真想的周到,这让李某真的是省了一大笔钱,但是这个李某,丝毫就不知道感激。 就在她来上海复查的这一天,她又住进了朱女士家里,本来她是睡在客厅的沙发上面,到了夜里,她自己又擅自住进了房间的上下铺。 上下铺有一个设计就是,一侧靠头的这一边没有护栏,但是给手机充电方便。 本来人应该睡得朝向有护栏的一边,李某为了充电方便,就睡在没有护栏的一头。 到了夜里,事情就发生了。“扑通”一声,李某从高低床上摔下来。 朱女士也给吓坏了,立刻过来搀扶李某,但是李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朱女士赶紧拨打求助电话,将李某给送去就医。 当时朱女士还垫付了医药费,可是一个不留神,李某一转身,就把自己给告了。 李某说:“光付医药费就行了吗?我是在你家摔伤的,你就要赔偿我!” 朱女士一整个蒙圈,眼前这个为了利益面目狰狞的女子,此刻暴露人性。本来自己是好意收留,这可是自己的情分,她怎么能反咬自己一口呢? 李某还提出一个申诉点:朱某的房子除了自住,还出租,这个房子本质就存在经验成分在,所以朱女士需要给自己提供安全保障。 朱女士也很委屈,给出的抗辩点是:她家本来就是想要招家政回来打扫的,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留宿。另外,也会偶尔租给别人住。 但是,这次性质不一样,她本意是收留李某、没收一分钱啊。 要说李某是个保姆、是个体力劳动者、家境也困难、还生了大病。朱女士很同情她,本来想要送温暖,没到反被讹诈,这次,她说什么都不肯赔偿。做出一个重要决定——应诉! 要说,正常情况下,经营场所是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典法》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验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相关部门审定,朱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实惠,并非经营获利。 好意施惠是否担责,关键看施惠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民典法》第1165条规定,施惠者不存在过失,通常无需赔偿。 事发当晚,本来李某睡在沙发上,自行爬到上下床睡觉,为了方便充手机,自己选择无护栏的一边入睡。 因此,事故的发生并非朱女士的行为造成,朱女士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最后,相关部门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