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结婚的代价!”上海普陀区,女儿请来保姆,照顾患阿尔兹海默症的母亲。不料7年后,她也被确诊阿尔兹海默症。母女俩每月退休金2万多,保姆一人照顾母女俩,不堪重负,要求居委会接管。居委会告上法庭,申请母女俩的监护权。法院介入后,却发现情况远比想象中更严重。 谁能想到,好好的一家人,会落到这个地步。 这对母女,可不是普通人家,俩人都高学历,以前的日子过得可体面了,街坊邻居都知道,这母女俩干净、讲究,从来不用别人操心。 变故,是从母亲开始的。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母亲就记不住事了,出门忘带钥匙,转头就忘了自己刚说过的话,到医院一查,是阿尔兹海默症。 女儿没办法,自己要上班,也不能天天守着母亲,就请了个保姆,就是闻阿姨。 一开始,闻阿姨就只照顾母亲一个人,洗衣做饭、陪她说话、看着她别走失,虽说辛苦,但也还能应付。 可谁能预料到,命运就这么捉弄人,母亲生病7年,女儿也没逃过,被查出了同样的病。 一下子,闻阿姨的担子就重了一倍。 以前照顾一个老人,现在要照顾两个,而且都是失智的人,一个可能刚喂完饭,另一个又把衣服弄脏了。 一个夜里要起来好几次,另一个又会乱跑,闻阿姨连个完整的觉都睡不上。 我真的能理解闻阿姨的难处,换成谁,这么熬几年,也扛不住。 她不是铁人,也是上了年纪的人,每天连轴转,身体早就吃不消了。 母女俩每月退休金2万多,不少了,雇个保姆还不够? 其实,真不够。 她们家要还房贷,每月一大笔开销,再加上闻阿姨的工资,还有母女俩的药费、生活费,算下来,那点退休金根本不够用,捉襟见肘的。 更让人无奈的是,家里没人能搭把手。 2025年4月的时候,女儿定居在加拿大的大姐,突然就失联了,打电话没人接,发消息也没人回,就跟人间蒸发了一样。 其他的亲戚,也都帮不上忙,要么是自身有难处,要么是不愿意沾手这种麻烦事,毕竟照顾两个失智老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太耗费精力和金钱了。 闻阿姨实在熬不下去了,直接找到了居委会,说什么都要辞职,让居委会来接管这对母女。 居委会也犯了难,这事儿本来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可看着母女俩没人管,也不能不管。 没办法,居委会只能硬着头皮,把这对母女告上了法庭,申请成为她们的监护人。 本来以为只是简单的监护权变更,可法院一介入调查,才发现,情况比所有人想象的都要严重。 母女俩的病情都在不断加重,已经完全没有能力照顾自己,连基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人全程照料,更别说处理自己的财产、房贷这些事情了。 她们没有法定的监护人,亲戚失联的失联,推诿的推诿,根本没人能承担起这个责任。 本案法律解析: 居委会为什么能申请成为母女俩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母女俩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的大姐失联,其他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对辖区内无依无靠的居民提供帮助。 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担任监护人,这也是法律赋予居委会的职责之一,很多人都不知道居委会还有这个权限,以为居委会只负责调解邻里矛盾,其实不是这样的。 闻阿姨照顾母女俩多年,能不能要求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闻阿姨虽然是保姆,有约定的报酬,但后期工作量大幅增加,远超当初约定的范围,对于超出部分,她有权要求居委会(作为后续监护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她多年辛苦付出的认可。 法院判决母女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法院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确认母女俩因阿尔兹海默症,已经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处理自身的民事事务,因此判决她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也是居委会能够成为监护人的前提。 居委会成为监护人后,主要负责什么? 居委会会负责管理母女俩的财产,偿还房贷、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照料费用,还会寻找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专门照顾母女俩的日常生活和病情,确保她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闻阿姨的辛苦,居委会的无奈,母女俩的无助,谁又该为这一切负责?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来留言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