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不能太狠了~”北京,一女子认识了一男子,本来感情挺好的女子还怀孕了。谁知道男子说他有家庭,他们就是婚外情。女子很无奈只能生下孩子,男子约定可以把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而且还会按期支付抚养费。多年后,女子要求男子办理房屋过户,谁知道男子却撤销了房屋赠予,说女子跟儿子可以享有居住权。然而,女子跟儿子刚刚住进去,男子一转身又把房子给卖掉了。 这下,孤儿寡母的,只能搭帐篷住在楼道里,孩子弄了个椅子写作业,半夜蜷缩着睡觉,女子心疼不已,但是又没处去。 (本案例参考取材于:法治进行时) 要说女子恋爱脑,运气好的可能有个家,运气不好的,连家都没有,只能睡楼道。这孩子的爸爸,真的太狠了。 13年前,于女士就是一个恋爱脑的小女子。 当时于女士遇到一位男子董先生,跟他恋爱、同居、之后还怀孕了。 要知道于女士都怀孕了,怀了男友的孩子,他是不是该给自己一个交代呢?于女士一直催男友:“咱俩是不是应该结婚定下来了。” 可是,男友的一番话让于女士崩溃。 男友说:他已经结婚了,是有家庭的。 要知道,面对感情的欺骗,这得是多大的伤害啊,而且,如今男友态度迟疑,无疑就是断了女子的后路。 肚子里还怀了孩子,于女士很伤心,询问男友:“那你要把我跟孩子给怎么办?” 没想到男友董先生却一口答应下来:“你生吧,生下来我来照顾,支付抚养费,并且还会把我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孩子。” 听到这话,于女士才算是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安心的生下了一个儿子。 好不容易将孩子抚养到10岁,可是孩子生父的态度,却发生了巨大改变。 董先生直接就把当初的房屋赠与协议撤销了,他说,房子没法给孩子了! 不过董先生说,可以让于女士母子俩搬进来居住,这个房子给他俩住。 可怜的于女士母子俩,刚打包好行李搬过来住,没住多久呢,却发现,董先生一转身,又把房子给卖掉了! 这下,可让于女士蒙圈的很。 不仅如此,董先生还连续两次上诉。 第一次上诉,是要求相关部门判定,撤回了之前的房屋撤销权。 第二次上诉,是驳回于女士母子的过户诉求。 甚至,董先生还第三次上诉,要求于女士母子俩搬出房屋。 因为当时于女士母子俩无处可去,虽然房子卖掉了,但是于女士母子俩行李搬到了房屋门外。董先生就上诉,强制要求他们搬离、腾房! 于女士很无奈,他们无处可去,只能在房屋的外面铺了个垫子睡觉。 为啥后面多了帐篷呢,那是邻居看不下去了,送了他们一个帐篷,让他们搭起来可以休息、睡觉。 再看看董先生的这套房子,已经被新的业主郑先生购买了,他们搬进来之后,一直在往外丢东西,将于女士之前的生活物品,全都清理掉了。 于女士母子俩能去哪里了,只能住在帐篷里。在楼道里搭建了一个帐篷,母子俩就蜷缩在里面。 孩子10岁了念小学,在哪里读书写作业呢,于女士就支了个小椅子,让孩子趴在椅子上写作业。 看到这样的情景,于女士经常痛哭:“我是个不合格的母亲,我连孩子一个住的地方都给不了!” 相关部门都看不下去了,这个案子再次审理! 于女士母子手里有之前的判案子的协议、跟孩子生父签订的协议。虽然说,孩子没有过户,但是早在房屋买卖之前,现在的屋主郑先生就暴力侵占房屋,已经对于女士母子对房子的合法使用权构成妨碍。 工作人员继续审理发现,郑某之后对这个房子存在多次出租、转租等,早在房屋买卖之前,已经判定董先生要给母女俩一个居住权,而不是赶二人流落街头。 最终相关部门判定,郑某需要立即搬离房屋,董先生需要将房屋的居住权还给于女士母子,不得妨碍他们母子对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价格450万,但是却低价售卖250给到郑某,远低于行情,这就存在违规处。另外,虽然产证在郑某手里,但是房屋使用权还是在于女士这边。如果郑某有异议,可以另外诉讼维权。 要说房子售卖之前已经有协议,房屋使用权给未成年的孤儿寡母,但是生父又擅自将房子售卖,严重低于市场价,之后新的房东强行让母子俩搬离,母子俩可以合理维权继续居住吗? 生父的做法违法,他是监护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适用于合法的长期使用权。 就是说,房屋在售出之前已经有协议,将使用权授予未成年的孤儿寡母,但是生父擅自将房屋出售,母子仍然有权继续居住在这个房屋里。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处“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房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目的而设定使用权,生父擅自低价出售,明显违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相关部门会判定这个行为无效。 由此可知,于女士母女的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分期财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同样事宜延伸到合法的长期使用权,而且生父董先生的交易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于女士母子的居住权应该受到保护、且不容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