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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大女儿归前妻,二女儿由他抚养。可过了一段时间,男子发觉二

广西,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大女儿归前妻,二女儿由他抚养。可过了一段时间,男子发觉二女儿越来越不像他了,亲戚朋友也背后议论。男子忍不住了,跑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和二女儿真的没有血缘关系。男子气坏了,决心为自己讨个公道,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更换抚养权并退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前妻返还部分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男子蓝某,当年跟他前妻杨某,没领证就先住到一起了,没多久就有了两个闺女,后来才补的结婚证,算是给孩子一个名分。 可谁能想到,领证之后,杨某跟变了个人似的。 以前同居的时候还挺上心,婚后就天天忙,忙到半夜才回家,对蓝某也没个好脸色,冷淡得不行,敷衍了事。 家里俩孩子,照顾的活儿全压在蓝某身上,他又要挣钱又要带孩子,累得够呛。 时间一长,俩人就开始吵,吵完就冷战,冷战完又吵,日子根本过不下去,最后只能离婚。 离婚的时候,商量好的,大女儿归杨某,二女儿跟着蓝某。 蓝某也没多想,毕竟是自己从小带大的,哪怕日子不富裕,他也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二女儿身上,盼着孩子长大。 就这么过了几年,二女儿慢慢长大,蓝某越看越不对劲,这孩子跟自己一点都不像,眉眼、脾气,哪都不沾边。 更让人闹心的是,身边的亲戚朋友也开始议论,说这孩子不像他,话里话外的意思,换谁听了都得膈应。 蓝某心里也犯嘀咕,越想越不安,最后实在忍不住,偷偷带着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一出来,蓝某直接崩溃了,二女儿居然不是他亲生的! 自己辛苦养了这么多年,到最后竟是一场骗局。 蓝某当场就决定起诉前妻杨某,要求把二女儿的抚养权改给杨某,还要她返还这些年自己花的抚养费,再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杨某返还蓝某4万抚养费,另外再赔偿8千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蓝某明明是自愿抚养孩子的,发现非亲生后,真的能要回抚养费、要精神赔偿吗?杨某隐瞒孩子非亲生的行为,又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蓝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为什么法院会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基础是血亲关系。 蓝某与二女儿无血缘关系,对其本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之前的抚养行为是基于被杨某欺诈,误以为是亲生子女才履行的。 所以,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将孩子判归亲生母亲杨某抚养,这是最基本的法理。 很多人误以为“养了就有义务”,其实不然,血亲是法定抚养义务的核心前提,欺诈导致的抚养行为,可依法撤销相关义务。 杨某返还4万抚养费、赔偿8千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杨某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性抚养,违反了《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蓝某支出的抚养费,是基于欺诈产生的不必要损失,杨某无合法依据获利,理应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杨某的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蓝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即便两人是同居期间生育孩子,后续登记结婚,杨某的欺诈行为仍构成侵权,而非单纯的“感情纠纷”,哪怕离婚后才发现真相,也可依法索赔,不受离婚时间限制。 抚养费返还为什么是“部分”而非全部? 有人觉得应该全额返还,但法院结合了当地生活水平、蓝某的实际支出、孩子的实际需求综合判定,并非全额返还。 因为蓝某抚养孩子期间,孩子确实获得了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怀,这部分无法完全用金钱衡量,所以酌情判决返还4万。 既维护了蓝某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也是很多人忽略的裁判细节。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说说你觉得4万抚养费和8千精神损失费合理吗?在评论区一起来留言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