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个17岁的男生去酒吧玩耍,认识了一个比自己大6岁的女子,二人看对眼了还去酒店开房了,完事后女子还给男生发了100元红包。没多久后,女子主动邀约男生出来,前后又发生了两次不寻常的关系,每次女子都会给男生50元的红包。谁知道,之后的某一天女子跟男生说,她怀了男子的孩子了,但是宫外孕了去做了手术,要求男生做出经济损失赔偿。 男生肯定是不愿意的,女子就把男生给告了,要求她赔偿自己12万元。 (本案件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家住四川的一个17岁男生张某,有一天跟朋友相约了去酒吧玩耍。 喝酒喝到来了兴致,就结识了另一位喝酒的女子何某,互相了解之后得知,何某23岁,比张某要大6岁。 两个人虽然有年龄差,但是很聊得来,两个人也聊得比较投缘,期间还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成为了好友。 当天晚上,张某就带着何某去找了个酒店开房了,两个人发生了男女之间的行为。 之后张某表示,二人可以相处一下,之后再确定关系。同时,张某也明确告知了何某,自己才17岁,还是个学生。 听到这话,何某立刻就给张某转账了100元红包。 没多久之后,何某又邀约张某出来,两个人又是一番温存,这次完事之后,何某又给张某发了50元的红包,说是给他的路费。 后来,又是同样的操作,何某再次给张某发了50元的红包。 发生了这三次关系之后,何某跟张某倒是有一段时间没有联系了。 可是没想到,等到何某再次跟张某联系的时候,却出大事了。 这一天,何某突然联系张某:她怀孕了。 还没等张某反应过来,何某又继续说:她宫外孕,之后流产了,去做手术造成了身体损伤。因此,她需要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费。 张某瞬间就蒙圈住了:这怎么就跟自己有关系呢,一直没有联系自己,突然联系就需要自己负责? 张某立刻就拒绝了,他表示,这跟他没有关系。 看到张某的态度,何某立刻就报了警,并且还一纸诉状将张某给上诉了。 何某提出,孩子是张某的,现在自己流产了,身体还受伤了,就要张某赔偿自己10万元的医疗费,另外补充精神损失费2万元,合计12万元。 相关部门是怎么宣判的呢? 何某表示,她跟张某就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自己一直给对方发红包,有的时候还要贴钱消费。但是现在自己宫外孕,作为男人,他却不负责。 面对何某的控诉,张某当场喊冤。 张某指出: 第一、他才17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答应跟何某谈恋爱; 第二、一直都是何某在主动邀约,是她开房跟自己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 第三、张某跟何某在一起的时候,都是采用了安全措施的; 第四、何某的职业就是在酒吧上班,私生活很随意。 另外,张某还控诉说,整个事件中,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过错,反而长期遭受何某的恐吓,她一言不合就要自己负责,不然直接发出威胁。 相关部门在审查的时候,做出了一番调查与核实。 《民典法》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案的争议点就是:张某是否侵害了何某的健康权。 第一、何某的怀孕,不能证明跟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系,二人之间也没有同居、没有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是否孩子核验过DNA也没有证明。 第二、何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身的亲密行为负责,她有选择亲密对象的权利,但是发生关系之后产生的后果,就需要由她自己来承担。 所以说,张某是否侵犯他人的侵权,并不存在这样的事实,怀孕也不是因为侵权才发生,宫外孕也并非侵权原因造成的后果。 由此可知,何某声称自己宫外孕,就是张某导致的,需要张某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相关部门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 相反,张某作为未成年人,何某作为成年人,多次邀约张某去开房,这已经构成了侵权,如果张某此刻反向上诉,何某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己不注重私生活,不清楚究竟肚子里的孩子是谁的,就随意找个老实人下定论、要赔偿,这个何某才应该自食其后果。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