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75岁的李老太与王大爷是再婚家庭,两年前王大爷病了,儿子把他接到自己家住,李老太被弃养在出租屋,基本生计都成了问题,她想找老伴要点生活费,可王大爷却说:你有亲生儿女,我没义务养你! 今年75岁的李老太,是在年近60岁时候与王大爷再婚组建了家庭,婚前李老太有亲生儿女,王大爷也有亲生儿子。 两个为了减少各自儿女的负担,组建再婚家庭共同生活,并且还领取了结婚证。 原本一切都挺好的,王大爷退休后每个月能领不少退休金,完全能够负担李老太和王大爷的日常开销,老两口生活在出租屋,也不用麻烦各自子女照顾。 可是就在两年前,王大爷患上了重病,需要有人照料,而李老太年事已高,伺候的非常吃力,这时候王大爷的亲生儿子就把王大爷接回了自己家居住。 李老太没有跟去,一连两年时间,自己在出租屋生活,可是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王大爷开始拒绝承担李老太日常生活花费。 李老太认为两人夫妻关系,已经生活了十几年而且王大爷退休后也有较高收入,虽然现在没住在一起,但是王大爷也应该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 为此,李老太多次联系王大爷索要生活费,但是王大爷此时认为李老太有亲生儿子和女儿,李老太晚年生活需要赡养,应该由李老太的亲生儿女承担,不应该由王大爷负责。 李老太已经75岁,并没有收入来源,独自居住在出租屋内,的确是生计无法维持。不得已,李老太将王大爷起诉了,要求王大爷承担生活费用来维持基本生活。 审理中,王大爷依旧坚称,李老太有亲生的儿子女儿,赡养义务就该找她的儿子和女儿承担,自己没有义务供养李老太生活。 最终,经审理认为,合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大爷有收入来源且收入较高,李老太没有收入来源且独自生活在出租屋,王大爷依法应该负担起李老太的扶养义务。由于李老太有亲生儿子和女儿,儿子女儿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王大爷自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李老太支付扶养费 500 元。 很多人只知道抚养费与赡养费,很少有人知道抚养费。同时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老人有亲生子女,再婚老伴有法定义务承担对方的生活费吗? 其实扶养这个概念,是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合法夫妻,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再婚身份打任何折扣。 李老太与王大爷依法登记结婚,相伴15年,相互扶养的义务从领证之日起,就受法律严格保护。 其次,再婚家庭中,有子女赡养,老伴就无需担责,这种认知是完全错误的。 配偶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抵消。 不能因为李老太有子女,就免除王大爷作为配偶的法定扶养义务。 最后,法院的调解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王大爷有较高的收入,具备扶养能力,而李老太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情形,王大爷理应承担扶养义务。 在这里也要提醒所有再婚老人:再婚从来不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领取结婚证,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少年夫妻老来伴,既然选择了相伴晚年,就该守住良心、遵守法律,在对方需要时撑起遮风挡雨的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