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等于寻衅滋事吗?陈律师负责的告诉你:当然不是,这是必须被澄清的危险误解。
许多地方将程序上的“越级”直接定性为刑事犯罪“寻衅滋事”,这是用刑法工具解决行政程序问题,是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它让公民合法的申诉权,变成了可能入罪的陷阱。
法律的红线是清晰的。温州中院一个关键判决确立了准则:信访是法定权利。单纯越级上访,若无聚众闹事、强拿硬要、任意毁损等具体滋事行为,绝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 相反,那些被定罪的案例,核心是信访过程中附加了真实的违法行为,如勒索、殴打、严重扰乱秩序。
“越级”违反的是信访程序,而“寻衅滋事”是刑法罪名。将两者等同,是擅自扩大刑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我们必须行动:
第一,掌握这个法律常识:越级上访本身不是罪。守护权利,先从认清这条底线开始。
第二,依法、理性维权。坚持诉求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让自己的行为越界。
第三,坚决反对一切“以访定罪”。遇到此类错误做法,敢于依据法律和判例发出质疑的声音,支持专业法律工作者依法抗争。
纠正这个错误,是为了让信访回归它应有的救济渠道,更是为了守护不让无辜者因言获罪、因诉获罪的法治环境。从知晓、到发声、到行动,就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