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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一男子邀约了一位年轻女孩来家里吸食电子款的烟品,没想到女孩触碰之后开始

广东清远,一男子邀约了一位年轻女孩来家里吸食电子款的烟品,没想到女孩触碰之后开始意识模糊,男子则趁机跟女孩发生了亲密的行为,等女孩醒来之后发现自己被侵犯,男子则甩了100元给女孩说作为补偿。女孩认为自己被侮辱,立刻就报了警,之后还将男子给上诉了,要求男方做出经济赔偿。 审判之后,男子因为涉嫌侵犯获刑4年,而女孩因为被男子欺负,感染了疾病,多次治疗病情才算稳定。 (本案参考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一男子谭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孩何某,两个人相识之后,也逐渐熟络起来。 有一天,谭某约了何某来他的家里,说家里进来了一个新兴的电子式的烟品。何某也来了兴趣,欣然赴约。 要知道何某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东西,她感觉很新奇,想要“猎猎奇”。 到了谭某家里之后,何某就接过来吸起来。可是,还没多久,何某就陷入了昏迷中。 原来,谭某在烟里面做了手脚,看到何某睡着了之后,谭某就准备做坏事了。 他将何某的衣服给褪去了,然后趁何某意识有些模糊、半睡半醒,他就跟女孩发生了比较亲密的男女行为。 完事之后,何某也惊醒了。醒来之后的女子看到自己身上啥也没有,瞬间就明白了自己被侵犯了。 而面前的谭某则丝毫不在意,拿出了100元现金给了何某,说要表示赔偿和安慰。但是何某没有要,而是直接离开。 离开了之后,何某立刻就报了警,谭某则被立案调查,因为涉嫌侵犯,并且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 自从被侵犯之后,何某一直感觉自己身体有问题,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竟然感染了疾病。 之后何某就一直往返于医院、多次就医、多次治疗,但是也只能将病情控制在稳定期。 何某认为,自己的疾病就是谭某造成的,他必须要对自己负责,于是就将谭某给上诉了,要求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某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索赔、另外还需赔偿4000元的医疗费用。 据此,谭某却提出了抗辩: 何某自己本身就喜欢跟多人相处,也跟其他的男子发生过亲密的行为,怎么能确定这次被感染就是自己造成的呢?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她的疾病跟自己有关系,所以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典法》规定,行为人因为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说,谭某已经对何某实施了侵犯,并且还导致身体出现损伤,这就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侵权行为,谭某需要对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之后认定,相关部门是这样判定的: 何某实际的医疗费用为1700元,可以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最后判定谭某需要赔偿何某损失合计3.6万元。 男子本着侵犯的心态,将女子给欺负了,时后又给出100元说作为补偿。如何定性男子的这个行为呢?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罪,即便事后想要补偿100元,仍然不影响犯罪定性,反而会认为试图“私了”或者想要掩盖罪行,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的,构成侵犯罪。 “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醉酒、昏迷、疾病等情形,无法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是使用精神类或者其他药物让女子意识迷糊,丧失自主判断或者反抗能力。 男子使用的是可以让女子上头的物品,所以导致女子意识模糊、身体失控,之后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 这个时候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构成侵犯,达到犯罪标准。 另外,时候小额金钱补偿,并不等于是合法交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不可以凭借金钱作为前提,否则涉嫌违法。 100元的金额虽然低,但是明显不具备“交易对价”的合理性,更像是一种侮辱性安抚或者是封口费,反而更加可以印证行为人明知行为违法,但是却想要加以掩饰。 这类私了的情况,不影响刑事追责,赔偿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但是不影响定罪、不影响刑事判刑。 很多人说,非法的男女关系,这个成本也太高了,刑事结果太“贵”了。 并不是这样的说法,犯罪成本高,更能证明,法律红线踩踏不得,犯法了,就要治罪。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