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要谨慎!福建福州,陈某给同学雷某转了10000元用于周转,雷某承诺一个月后还钱,一个月后陈某找雷某要钱,雷某却不认账了。陈某凭借转账记录和转账电子凭证起诉雷某,要求雷某归还欠款,但没想到的是,诉讼请求竟然被驳回了。 陈某与雷某本来是同学,关系很好,24年11月,雷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请求陈某借他点钱,用于信用卡周转,并且约定一个月后就归还欠款。 这本来是很正常的操作,陈某与雷某之前也有过类似周转借钱的事情发生。 陈某出于同学感情,一口答应雷某,并且随即将10000元转账给雷某,雷某收取了10000元转账。 简单的事情,简单的操作,陈某也没有多想,甚至陈某除了转账,再没有其他有关借钱的内容。 本来是很简单的一次借款,可是等到一个月时间之后,陈某找雷某提出要求还钱时候,雷某却拒绝还钱。 雷某拒绝还钱的理由并不是没有钱,没办法短时间还钱,而是对陈某说,没有借过陈某的钱。 遇到这种事情,彻底超出了陈某的预料,明明是雷某打电话请求借钱,而且承诺一个月后就还钱,都有转账记录,雷某怎么能说没有借钱呢? 由于掌握转账记录,一开始陈某没有在意雷某的狡辩,只是陈某在多次与雷某联系沟通还钱事宜后,雷某依旧没有改变说法,坚持认为没有向陈某借钱。 至于陈某给雷某转账10000元的原因,雷某解释说是陈某在24年9月时,陈某找雷某使用雷某的信用卡,套现了10000元用于陈某使用。 24年11月,陈某通过转账给雷某的10000元,恰恰是24年9月份陈某借用雷某信用卡套现的还款。 关于陈某借用雷某信用卡套现的事情,陈某承认有这件事。 24年9月份的确陈某借用雷某信用卡套现了10000元,但是陈某坚称事后不久就用现金归还了雷某10000元,只是使用的是现金,而且二人关系很好,并没有留下还款证明。 这样,陈某与雷某针对转账10000元的实际情况,说法完全不同。 没办法,陈某只能将雷某起诉了,希望法院为他做主,替他要回10000元的欠款。可是出乎陈某意料的是,他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经过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民间借贷行为最好签立合规的借贷合同,就是常说的借条。 陈某与雷某之间发生的事,既没有签订借款合同,陈某与雷某也没有在聊天中约定借款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针对他的主张,需要陈某自己提供证据证明雷某借了陈某的10000元。 虽然陈某的确向雷某转账了10000元,且雷某收取了陈某10000元,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证明,这10000元的转账是雷某向陈某的借款。 此时,陈某没有办法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这次借款关系。 由于之前借用雷某信用卡套现的钱是陈某用现金归还,也没有证据证明归还的事实,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 在法律中,《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要求陈某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他转账的10000元,是雷某向他借的钱。 也正是因为陈某没有和雷某签订借条,最终法院没有办法支持陈某的主张。 在生活,很多人由于私下情谊或者顾忌面子的情况,在借钱给朋友或者亲戚时候,不好意思提出签订借条的现象。 恰恰是这种心理,造成了很多类似本案这种借贷关系不明确,最终没办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 大家借钱给他人时,最好签订合规的借贷合同,最少也要保留足够可以证明借钱给他人这个事实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事情原委。 同时,也请大家放平心态,不要因为过度担心借贷纠纷而拒绝借给亲友钱,事实上只要保留好合规合法的借条,证明借贷事实,就不用担心借款人欠钱不承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