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17岁男生在酒吧结识23岁女子,两人先后三次发生了关系,女子每次还都给男生发红包。后来突然联系男生,称宫外孕流产,还切除输卵管,要求赔偿12余万元,遭到拒绝后报了警,女子称是男女朋友,男生称自己是被勾引,自己没有过错。经调查,认为女子要求男生担责,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女子的全部诉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男生张某才17岁,还是个学生,没事去酒吧玩,就这么碰上了何某。 何某23岁,当时在酒吧里串台喝酒,俩人凑一块居然聊得挺投缘,聊完就加了好友,算是认识了。 何某,从一开始就没安什么好心。 刚加完好友,第二天凌晨,她就直接叫张某去她家,俩人就发生了关系。 关键是,张某当时就跟她说了,自己才17岁,还是个学生,按理说,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正常人都会收敛吧? 可,何某没有。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第一次之后,何某又两次在凌晨发红包,让张某打车去她家,每次都给路费红包,说白了,就是用红包引诱张某,俩人又先后又发生了两次关系。 这哪里是什么男女朋友,分明就是她主动勾引一个未成年男生。 可没过多久,何某突然就联系上张某,说自己宫外孕流产了,还切除了输卵管。 直接开口就要张某赔偿12万多,后来又说最少10万,包括医疗费和各种补偿。 张某当场就拒绝了,换谁都会拒绝吧? 自己本来就是被引诱的,而且宫外孕这种事,也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凭什么要他全额赔偿? 被拒绝后,何某先是报了警,让张某赔钱。 结果民警调查之后,发现这事没法立案,她又直接起诉到了法院,非要让张某承担责任。 何某一口咬定,俩人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现在自己身体受了这么大伤害,张某作为男朋友,必须负责赔偿。 可张某当场就喊冤,说自己根本就不是自愿的,是被何某勾引的,每次都是何某主动联系他,还发红包引诱他过去,他年纪小,一时糊涂才犯了错,自己根本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其实这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俩人根本就不是什么恋爱关系。 要是真的是男女朋友,何某至于每次都发红包让张某过去吗? 而且张某才17岁,还是个学生,何某23岁,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还主动引诱,本身就有问题。 可能很多人都有误解,觉得只要发生关系,一方受伤,另一方就必须赔偿,其实不是这样的。 何某引诱17岁的张某发生关系,算不算违法呢? 很多人认为,张某是男生,就算未成年,也不算被侵害,但其实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张某是被引诱方,且已满16周岁,双方发生关系时没有暴力、胁迫,所以何某不构成强奸罪。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等活动的,会被处罚。 何某在酒吧(不适宜未成年人场所)引诱未成年男生发生了关系,虽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治安管理,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千元以下罚款。 何某宫外孕切除输卵管,张某需要赔偿吗?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有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发生性关系有怀孕风险,却未采取避孕措施,宫外孕的发生与自身身体状况也有极大关联。 张某虽与她发生关系,但主观上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双方自愿发生关系。 所以,张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院驳回何某诉请的核心依据。 未成年该被保护,但这里的保护是双向的,张某17岁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自己也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不能一味以“被引诱”为由完全免责,只是他的过错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何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学生,还主动引诱,甚至用红包诱导,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就算身体受了伤害,也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何某这事,纯属自食其果。 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学生,不在酒吧这种地方提醒对方远离,反而主动勾引,用红包当诱饵,多次发生关系,最后宫外孕受伤,就想把责任全推给一个17岁的孩子,简直是无理取闹。 就算双方自愿,也不代表一方受伤,另一方就必须赔偿,关键看是否有过错。 何某自己不注意保护自己,导致身体受损,就想靠起诉索要高额赔偿,本质上就是想转嫁自身责任。 法院驳回她的诉请,完全是合情合理,也是对这种无理诉求的有力回击。 法院经详细调查,综合双方关系、怀孕与张某的关联性、何某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等多方面考量,认为何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年人的自我负责,是底线,引诱未成年人,不仅失德,更可能违法,别把自己的过错,转嫁到未成年人身上。 这事,有人觉得何某可怜,有人觉得张某无辜,还有人觉得酒吧有责任,大家都怎么看?快来评论区说说你的观点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