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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男子约朋友喝酒吃宵夜,饭后女子赵某要回家,男子却将她带到了酒店,还把两

山东潍坊,男子约朋友喝酒吃宵夜,饭后女子赵某要回家,男子却将她带到了酒店,还把两人的亲密视频发给朋友看,朋友看了心动,提出也想参与。男子答应了,将房间号告诉了他,还给他开了门,朋友强行和女子亲热了一番。事发后女子要报警,二人提出给她5000元补偿,女子不同意,两人直接离开,女子愤而报警,结果悲剧了。 张某是96年生人,刘某比他小两岁,两人都是云南昭通人,在潍坊临朐县打工,二人既是老乡,又是关系比较好的哥们。 2024年7月15日凌晨,刘某和张某叫了几个朋友一块吃宵夜喝酒,女子赵某也在此列。 一群人找了一个地方吃烧烤,又要了一些啤酒白酒,很快一群年轻人就喝嗨了。 吃饭期间,赵某和张某的座位相邻。张某早就对赵某有意思了,借着酒劲,张某时不时的就碰赵某一下,赵某只是看了他一眼,既没阻止也没吭声。 张某胆子越来越大,最开始还只是试探性的碰一下,到后来甚至有意无意捏一下,摸一下,赵某也没反抗。 一顿饭一直吃到了凌晨四点多钟,赵某让张某开车送她回去。 张某想起两人刚刚的小动作,直接把车开到附近的一家宾馆,还开了一间房。 进入房间后,两个人就纠缠了起来,张某还顺手拍了几段两人亲密的视频。 就在这时候,刘某突然给张某发信息,问他在干啥,张某就把刚刚拍的视频发给了刘某。 刘某顿时眼睛都直了,直接问张某,能不能让他也参与一下,张某二话不说就把房间号发给了他。 张某和赵某事毕,赵某躺在床上睡着了。过了一会,刘某给张某发信息,说他到了,张某给他开了门。 刘某进来后,二话不说直接对赵某行动了起来,赵某察觉后开始反抗,但是因为酒后力气不足,最终刘某还是得逞了。 赵某只能认栽,可是在刘某结束去洗澡的时候,张某竟然又和她来了一次,张某结束后,刘某也来了第二次。 赵某的酒彻底醒了,事后非常悲愤的表示要报警。 张某和刘某慌了,对赵某说,只要她不报警,他们可以给她5000块钱作为补偿。 张某把这件事告诉了她的朋友,朋友支招,刘某和张某每人最少赔2万才能私了。 赵某报了2万的赔偿后,张某和刘某谁也付不起,俩人竟然直接离开了。赵某二话不说,直接报了警。 没多久,民警联系上了刘某,刘某知道这事闹大了,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他们抓到了张某。 案件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的时候,赵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9万余元。 赵某最开始是自愿和张某亲密的,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违法?张某和刘某的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定?是普通侵犯行为,还是轮流? 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是一般侵犯行为,只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轮流,罪行就严重的多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普通侵犯的上限是10年,而轮流的起点就是10年。 赵某与张某在吃饭时就有一些肢体接触,进入房间后两人又发生了亲密行为,此时,张某和赵某完全是自愿的,不构成违法犯罪。 关键在于,在这个过程中,刘某发来了信息想参与,张某竟然同意了,还给刘某开门,给他创造条件。 赵某是不愿意和刘某亲密的,刘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侵犯,而张某明明知道刘某要干什么,还告诉他房间号,刘某来了还给他提供便利开门,在刘某的犯罪行为中起到促进作用。 也就是说,在刘某的犯罪行为中,张某是在帮助刘某犯罪,构成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具体来讲就是,张某和赵某的亲密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他为刘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了强J罪的共同犯罪。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也没有认定张某和刘某属于轮流,而是判了两人强J罪,各自判刑3年。 至于赵某提出的19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未得到支持。 这是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是解决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精神损失费属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不完全契合。 最终,一审认为,赵某因为这件事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400余元属于直接物质损失,支持了这部分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遭到驳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赵某就不可以索赔,她可以在结案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