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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打赏女主播并出轨,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江苏高院,给了答

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打赏女主播并出轨,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江苏高院,给了答案:能! 江苏,一男子婚内出轨女主播,并打赏47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女主播却辩称:直播是我劳动所得。 最终法院判决,女主播全额返还40%打赏款,平台返还30%收益,所有钱款归妻子个人所有。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云新闻) 2018年4月,钱某在某直播平台上刷到了女主播于某的直播间。屏幕里的于某年轻漂亮,声音甜美,钱某很快被吸引,开始频繁在她的直播间里“刷礼物”。 一开始只是几百块的小打赏,后来逐渐变成几千、上万的大额打赏。钱某的慷慨引起了于某的注意,两人互加了好友,从直播间聊到了私聊。 2018年8月,两人线下见面,并迅速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场婚外情,一维持就是5年多。 5年来,钱某对于某的打赏从未间断。按照平台的分成规则,于某可以获得打赏金额的40%,平台拿走剩下的60%。 于某靠着钱某的“慷慨”,过上了相当优渥的生活。 而钱某的妻子孙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直到2024年的一天,孙某在整理家庭账目时,发现了一笔笔去向不明的转账记录。 更让孙某震惊的是,这些转账看起来并非普通的经济往来,其中不乏“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 结合钱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孙某发现,于某还曾多次向钱某索要手镯、首饰、手机等财物,而吴某均一一应允。 她顺着线索追查,最终揭开了丈夫长达5年的背叛。 孙某气得浑身发抖,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这些年省吃俭用攒下的钱,竟然被丈夫拿去养别的女人! 她找到于某要求返还钱款,于某却理直气壮地说:“直播是我的工作,打赏是我劳动所得,凭什么还?” 孙某又找到平台,平台也推得一干二净:“我们只是提供技术服务,用户打赏是自愿行为,跟我们没关系。” 走投无路之下,孙某一纸诉状将丈夫钱某、女主播于某以及直播平台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钱某的打赏行为无效,判令于某和平台全额返还打赏款,并确认返还款项归她个人所有。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孙某表示“家里的存款都是我们结婚多年辛苦攒下的共同财产,他(钱某)没跟我商量,就给主播花了这么多钱,更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于某的辩称则让人意外:“我只是正常直播,钱某打赏是自愿的。而且钱是通过平台走的,我只拿到40%,凭什么让我全额退?” 平台方也振振有词:“我们只是技术服务提供者,用户充值打赏是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我们已按约提供服务,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方僵持不下,案件一度陷入焦着。 2025年底,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2026年3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判决结果如下: 钱某和于某之间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么钱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大额打赏于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 于某明知钱某已婚仍与其发展婚外恋,引导钱某高额打赏,主观过错明显,应当全额返还其获得的40%打赏款。 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性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消极应对监管部门关于消费提醒、打赏限额的要求,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热议,有专业人士对判决依据进行了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本案中,于某在明知钱某有家室后还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借此引导钱某不断进行打赏,违规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于某获得的40%打赏款必须全额返还。 又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于某和平台已经返还的欠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基于钱某擅自动用夫妻财产大额打赏女主播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忠诚的原则,所以在钱某和孙某离婚后分割家庭财产时,这笔返还的欠款全部归孙某所有,钱某一分不得。 这么做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 一场持续5年的婚外情,数百万的打赏,最终以女主播全额退钱、平台担责、钱款全归妻子的判决画上句号。 有网友评论:这个判决大快人心!不仅主播要退钱,平台也要赔,看谁还敢用夫妻共同财产养小三! 也有网友感慨:妻子能赢下这场官司,靠的是证据和法律。如果她没有发现那些转账记录,或者发现了却不敢维权,结局可能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