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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李女士通过中间人租了套房,预付了全年3万多元的房租,可租期还没到房东却

陕西西安,李女士通过中间人租了套房,预付了全年3万多元的房租,可租期还没到房东却找上了门,说没收到房租钱,要把她赶出去。李女士赶紧联系中间人,没想到对方不但说没钱,还要跟李女士解除合同! 据华商报报道,西安市民李女士为了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想在本市未央路附近租个房子住。 但她没有房源信息,于是找到一个中间人,委托他帮自己找一处条件合适的房子。 在中间人的推荐下,李女士看好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这套房子的居住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李女士都很满意。 对方向李女士介绍说,房东是他们的长期委托人,这套房子房东就是用来出租的,租期越长租金就会越低。 如果李女士想长期居住,一次性付一年的租金是最划算的,平均下来每月房租2450元。 李女士心想,这样也好,把费用一次性交齐,自己尽管住,不但租金低了不少,而且以后也省心了,免得以后有人打扰自己。 于是,李女士就和他们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从去年的4月份到今年4月份,一次性交了一年房租,还一并交了押金、介绍费和一年的物业费,总共3万多元。 李女士住进这套房子后,本来一切都很顺利,生活上也很平静,但是半年后始料未及的事情还是来了。 一天,房东突然找上了门,说那家中介拖欠他第四季度的房租没给,让李女士赶紧联系对方,把房租交上。 李女士听到这个消息简直不敢相信,她跟房东说,她明明已经预付了一年的房租,他们怎么会拖欠呢? 李女士赶紧给那个中间人打电话询问,对方表示给房东交房租是公司的事,自己不太清楚,会帮李女士问一下。 房东又对李女士说,如果自己收不到房租的话,那李女士就不能继续住下去,自己可要把她请出去了。 随后几天,李女士又给中间人打了几次电话,追问房租交上没有,拖了几天后,对方说交上了。 李女士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今年的三月份,房东又找到李女士,告诉她这个季度的房租也没收到,让她再联系中间人。 李女士心里感到非常不悦,本来为图方便一次性交了一年的房租,可结果却让房东两次找上门催租,反倒给自己增添了麻烦。 她只能再次给中间人打电话,但对方说自己已经不干了,让他联系合同上的那个负责人。 于是李女士又给负责人打电话,可对方的回答让她非常意外,对方直接说现在没钱,交不上。 李女士简直无法接受,跟对方强调自己交了一年房租,已经把钱给了对方,对方就应该把租金给房东,怎么能说没有钱呢! 但他就一句话,这笔钱暂时就是交不上。 房东一看这种情况,也很无奈。他也跟那个负责人联系,但对方的答复依然是没有钱,交不了。 房东对李女士和负责人表示,如果自己收不到房租的话,那就只能请客出门了,自己的房子不能让人白住呀! 这让李女士非常气愤,自己明明交了租金,现在却面临被扫地出门的情况,他们的做法也太无赖了。 李女士无法平息自己的情绪,与对方负责人起了争执,甚至有言语冲突,但结果还是无济于事。 李女士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选择了报警。 在接受调解的过程中,对方答应尽快解决这件事,第二天,他们给李女士发来一份解除合同的协议,让李女士签字。 李女士心想,租期并未到,现在签解除合同协议的话,他们是要给自己返还剩余房租的,可这份协议里却没有写要给自己返还租金。 李女士当然不能签,她认为自己在没有拿到返还租金的情况下,就这么糊里糊涂把协议签了,对方会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给自己返钱,那自己不就亏大了。 李女士举报了对方,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明确自己的诉求,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租房钱和租房押金。 那么,李女士、中间人、房东之间都是有合同的,对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中间人来说,他与李女士和房东分别都有合同,即和李女士有租赁合同,又和房东有委托协议,他收了李女士的租金,但却没有把钱付给房东,对双方都存在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要么继续履行合同,给房东交房租,李女士继续居住,要么退还李女士的剩余租金,还有对李女士的损失给予赔偿。 好在,李女士投诉后,经过调解人员的调查调解,中间人答应给李女士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但要求李女士签署那份解除合同的协议。 最后,李女士签了解除合同的协议,对方也退还了李女士剩余的租金和押金。 对于事件中李女士的遭遇,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