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陈甜甜
3月10日,有网友爆料上海一宝马门店主播在视频中公开贬低小米汽车及车主,称“180天的速成鸡可以吃,但是180天造的车我是不敢开”,并提到“大米汽车是杂粮品牌”,相关视频迅速引发热议。3月11日,对于此事,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向大河报《看见》记者表示,涉事主播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
记者注意到,该条视频是由@宝诚中环上海宝马5S店和涉事主播个人短视频账号共创发布,发布时间显示为2025年10月15日。目前,争议视频已被删除。

相关视频已被删除
视频虽删,但该视频引发的影响和舆论争议仍在继续。有人认为主播言论过于偏激,涉嫌侮辱品牌和车主,也有人表示,不同品牌各有优势,不应如此恶意贬低。
对此,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涉事主播在视频中使用“大米汽车”“杂粮品牌”“180天速成鸡类比造车周期”等表述贬损小米汽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不能因未直接指名道姓而免责。
王凯称,在商业诋毁及名誉侵权案件中,法律认定的核心在于相关言论是否具有“特定指向性”,即能否使相关公众识别出言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直接点名”并非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他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即为行为需指向特定的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明确指出,诋毁对象只需可辨别,不要求必须直接指名道姓。
名誉权侵权认定,同样遵循此原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认为,判断书面或言论的指向性,需从“表达指向”和“受众理解”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即使未写明真实姓名,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其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致其名誉受损的,即构成侵权。
同时,王凯认为,结合汽车行业的竞争背景、小米汽车的品牌知名度以及直播的特定场景(宝马门店),足以使观看视频的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明确联想到小米汽车。因此,即便主播未直接说出“小米汽车”四个字,其言论也已满足“可识别性”标准,具有明确的特定指向。
“主观上,在竞争性销售场景下,使用此类比喻很难被认定为中性或善意的评论,更可能被推断具有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身(或关联品牌)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无论主播内心是否认为这是‘事实’或‘玩笑’,其言论内容已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贬损性,可能使消费者对小米汽车的质量、工艺、安全性产生不合理怀疑,从而损害其商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