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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女子带两个年幼孙子上山挖红薯,中途让孙子先回家,不料孙子回家途中掉进水田

云南,一女子带两个年幼孙子上山挖红薯,中途让孙子先回家,不料孙子回家途中掉进水田,2岁多的小孙子不幸溺亡。女子全家悲痛万分,将水田承包主告上法庭索要49万赔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宣判。 太揪心了,才2岁多的孩子,说没就没了,换谁家里都扛不住。 出事那天,是2024年11月2日午后,天气应该还不算冷,56岁的吴某带着俩孙子上山挖红薯。 俩小家伙才3岁多和2岁多,跟在奶奶身后,兴奋得不行,又蹦又跳的,浑身都是孩子气。 挖了没一会,吴某看着俩孙子满身都是泥巴,脏兮兮的,就想着让他们先回家,自己挖完一筐红薯就赶紧回去。 谁能料到,就是这一个随口的决定,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俩孩子手牵手往山下走,年纪太小,也没什么方向感,走着走着就偏离了平时走的路,不知不觉就到了村民张某承包的田边。 那片水田也不是一直种着东西,之前荒了挺久,直到2024年3月,张某才把它清理出来,打算后续耕种。 大概下午四点左右,村民张某辛正好路过这片水田,一眼就看到俩孩子在水里挣扎,吓得赶紧跑过去把他们救了起来。 可惜,2岁多的小孙子已经没了呼吸,再也醒不过来了,3岁多的哥哥万幸,经过急救保住了性命。 吴某得知后,当场就瘫坐在地上,那种绝望,估计只有当奶奶的才能体会。 一家人沉浸在悲痛里,越想越难受,最后把矛头指向了水田承包主张某,觉得是他清理田地留下了安全隐患,才导致孩子溺亡。 没商量出结果,家属直接把张某告上了法庭,一开口就索要49万的赔偿,想着能给逝去的孩子一个交代,也弥补一下心里的伤痛。 可法院一审,直接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这让本来就悲痛的一家人更难接受了。 不甘心,他们又提起了上诉,把赔偿金额降到了9.9万,哪怕少一点,也想讨一个说法,可没想到,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孩子溺亡在张某的水田,水田承包主张某,需要对孩子溺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只是清理了自己承包的荒田,打算耕种,这是他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没有任何过错。 水田本身是农业生产用地,不是公共场所,也不是危险源,张某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设置围栏、警示标志,不能因为孩子意外落水,就强加责任给张某。 吴某作为带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某明知俩孩子年幼,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却让他们独自回家,放任危险发生,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这才是孩子溺亡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出了事就该找场地所有人的理由,这就是典型的道德绑架,法律不支持这种逻辑。 水田不是泳池、水库等高危区域,承包主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监护失职负责,不能把自身过错转嫁到无辜者身上。 家属降低赔偿金额,不代表就有道理,判决看的是过错程度,不是同情,哪怕索赔1元,没有法律依据,也会被驳回,这就是法律的公平性。 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丧失理智。 孩子的离去让人痛心,但不能因为自己的监护失职,就去讹诈无辜的人,这样不仅对不起逝去的孩子,也会寒了普通人的心,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监护责任不是一句空话,尤其对于年幼的孩子,片刻都不能疏忽。 吴某的一时大意,毁掉了一个孩子,也毁掉了一个家庭,这节课,每个监护人都该好好上,别让一时侥幸,酿成终身悔恨。 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索要49万赔偿的全部诉求,家属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水田承包主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有责任都由孩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有人说监护人失职,有人说承包主该担责,大家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会支持哪一方?快来评论区说说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