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雯女士在黄牛手中花3万购买了异地的专家号,可是当天的飞机超售,工作人员不让雯女士上飞机,她崩溃大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而工作人员只愿意赔偿400元,雯女士不同意,说自己约这个医生很久很久了,现在是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无法正常看病,要么赔偿,要么让他们给自己再约这个医生,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我们不可能按照你的黄牛价格赔偿你,这样不合规,你没有正规的发票呀? 雯女士生病很久很久了,一直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最近她想去上海看一看,也得知那边有一位医生相当棒,对于她这个病算是救星。 可是这个医生是专家号,很难挂到号,因此她就托第三方的人帮忙看看能不能弄到。 最后,对方过了很久才告诉她帮忙挂到了,不过费用是3万元,问雯女士要不要? 雯女士迫不及待地说要的,我马上给你转钱。 最后,雯女士顺利挂到号,准备3月10号启程去上海。 可是当天的早班机却出现了超售的情况,雯女士被工作人员拦在了外面,不让她登机。 雯女士心急如焚,说明了情况,自己要去上海看病,这个医生自己排了很久很久的号。 但工作人员还是没有办法,说机上的位置已经满员了,你再等下一班,我们给你安排一下,最多迟三四个小时,并且还可以给你升舱。 雯女士可不听这些,她约好的医生时间可不能等,她崩溃地说道,满月了,你可以让别人下药,我是要去看病的,一刻也不能耽误。 但是超售的情况,谁不上飞机那些规定的不可能平白无故让别人下来。 因此,工作人员只能尽量地安抚雯女士。 但是这种情况好像安抚也无济于事,毕竟雯女士的情况谁听了都会心生怜悯。 工作人员只能在旁边陪伴着雯女士,给她想其他的途径。 雯女士看到早班机是无望了,歇斯底里地说道,那你们给我想办法呀,要么赔偿,要么你们帮我挂号,我可是出了30000块的号呀。 工作人员一听也非常震惊,他们可没有这个渠道帮人挂号。 不过说到赔偿,他们也愿意竭尽所能地满足雯女士,随后告诉雯女士说可以赔偿她400元。 雯女士都震惊了,你让我推迟去,我的3万元相当于打水漂了,你只赔我400,这个差额也太大了。 雯女士不同意,难以掩饰住自己的愤怒,但工作人员还是保持着理性和冷静的态度,在和雯女士交流。 他说,你说的情况我都懂,也理解你,但是你的黄牛票是不正规的渠道购买的,又没有发票,你要让一个央企去赔偿你,从黄牛那里买的票的价格,显然不合理。 话虽如此,雯女士确实是花了3万挂的号呀,不管它合不合法,对方的损失确实是这么多,航空公司只赔400,合理吗? 一、 航班超售相关法律条例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44号)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 1. 超售的合规性:航空公司可以超售,但必须事先公示。 2. 超售处置流程:超售后,航空公司应当首先征集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并给予合理补偿。只有在征集不到足够志愿者时,才能按规则(如购票时间、票价等级)拒载。 3. 特殊旅客保护: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旅客,航空公司应当优先保障其出行需求。 在本事件中,雯女士为紧急就医,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航司应优先协调,而非直接拒载。 二、 黄牛票损失赔偿相关法律条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航司对雯女士3万元“黄牛挂号费”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首先,黄牛倒卖医院专家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医疗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交易。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雯女士与黄牛之间的挂号交易合同应属无效。 因此,雯女士就该3万元损失,首要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向黄牛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该法律关系与航司无关。 其次,关于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 虽然雯女士的3万元挂号费不受法律保护,但该损失的直接诱因是航司的超售拒载行为。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司超售未履行法定征集程序,且未对就医的特殊旅客予以优先保障,已构成违约。 因此,航司不能以“无发票”、“非正规渠道”为由完全免责。 其仅赔偿400元,远低于雯女士因无法就医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与精神成本,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 航司应在合理范围内,对雯女士因航班延误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机票差价、间接经济损失等)进行赔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搜狐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