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张某病危之际,二婚妻子王某将其卡内60万转给妹夫李某。张某与前妻的继子继女发现后,认为其中一半是父亲遗产,自己有份,要求王某返还。王某却称这60万是妹夫借款,拿去还债无需返还。双方各执一词,沟通无果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时,王某拿不出借款凭证,其收入情况与借款能力不符,且她自称不太会用银行卡却有多笔交易记录。最终法院认定6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某返还继子女可继承的钱款。 太离谱了,人都快不行了,不想着好好照料,反而先想着转移财产,这心思也太坏了。 先说说这家人的关系,本来就很微妙。张某有一儿一女,是和前妻生的,后来二婚娶了王某。 继子继女和继母王某,本来就没什么血缘关系,平时相处估计也隔着一层,更别说涉及到钱的事了。 出事是在2022年1月,张某那时候已经病重得不行了,生命垂危,谁都能看出来,没多少日子了。 可就在张某去世的前一夜,王某却偷偷把张某银行卡里的60多万,全转给了自己的妹夫李某。 这事一开始没人知道,直到张某去世后,继子继女去整理父亲遗物、查询银行卡流水,才发现这笔钱不见了。 俩人当时就炸了,气得不行,觉得继母这就是故意转移父亲的财产,趁着父亲病危,没人管,偷偷把钱挪走。 他们找到王某,要求她返还属于他们的那部分份额,毕竟这钱里,有一半应该是父亲的遗产,他们作为子女,有继承权。 可王某却嘴硬得很,死活不承认自己转移财产,坚称这60万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是妹夫李某之前借她的钱。 她还说,这笔钱是用来还债的,2017年的时候,妹夫就多次带现金来上海给她,直到2018年才存进银行,现在只是还给妹夫而已。 这话谁能信?继子继女当场就反驳了,要求王某拿出借款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之类的。 可王某和她妹夫李某,翻来覆去,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既没有借条,也没有当年李某给她现金的凭证,全是口头说法。 沟通来沟通去,王某就是不返还钱,继子继女也咽不下这口气,没办法,只能对簿公堂,靠法院来评判。 法院一介入调查,王某的谎言很快就被戳穿了,说法漏洞百出,根本站不住脚。 法院查了王某的收入情况,发现她的收入水平,根本没有能力借给妹夫60万,所谓的借款,就是无稽之谈。 更可笑的是,王某在法庭上还自称,自己不太会用银行卡,可法院调取的流水显示,她有很多笔银行卡交易记录,根本不是不会用的样子。 这一下,王某的辩解彻底站不住脚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她,就是故意转移财产。 王某转走的60万,到底属于什么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张某卡内的60万,是他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在张某去世后,成为遗产。 王某称是借款还债,为何法院不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某主张60万是妹夫借款,却无法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也不能擅自处分,尤其是在另一方病危、涉及遗产继承时,擅自转移财产,不仅违背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 王某自称不会用银行卡,却有多次交易记录,这种矛盾的陈述,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不仅影响其主张的可信度,还可能被追究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得不偿失。 夫妻本应患难与共,王某却在张某病危之际,盘算着转移财产,眼里只有钱,没有夫妻情分,这种行为不仅寒心,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钱款,纯属自食其果。 继子女维权无可厚非,遗产继承不是儿戏,不是一方可以随意侵占的。 王某试图用谎言掩盖转移财产的事实,却忽略了法律讲究证据,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终究会被揭穿,受到应有的惩罚。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卡内的60万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0万属于张某的个人遗产。 因王某无法提供借款凭证,其辩解不成立,判决王某返还继子女可继承的相应钱款,维护了继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一场遗产纠纷,看清了人心冷暖,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王某的行为值得谴责吗?继子女维权是合理的吗?快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