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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花4万中介费,买下一套200多万的二手房。谁知,4年后,男子意外得知该

上海,男子花4万中介费,买下一套200多万的二手房。谁知,4年后,男子意外得知该房曾有一位老人去世,且老人去世后多日才被发现。 男子犯膈应,认为中介故意隐瞒,与《交易信息留存表》中承诺“未发生过死亡事件”的记录不符,他要求中介回购房屋。没想到,中介以:老人去世不属于承诺情形中的“自杀、他杀”的情况,拒绝了男子的要求。男子傻眼了! ​​2025年底,刘先生突然接到租客打来的电话,对方信誓旦旦的要退租,说房子里死过人,犯膈应,住不下去了。 刘先生当时还笑租客小题大做,房子住了好几年,哪来的死人?结果租客说得有鼻子有眼,连哪年哪月、老人啥情况都打听清楚了。刘先生这才慌了,赶紧找邻居一核实,心凉了半截——这事儿是真的,前任房主的父亲,确实在房子里去世的,而且因为独居,走了好几天才被人发现。 挂了电话,刘先生坐在那儿半天没缓过劲儿。这套房是他四年前买的婚房,当时跑了十几家中介,最后挑了个大牌连锁,图的就是正规、靠谱。签合同那天,中介拿出《交易信息留存表》,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一条:该房屋在本经纪机构挂牌及交易期间,未发生过死亡事件。刘先生还特意问了一嘴,中介拍着胸脯保证,放心,我们核查过的,没问题。他才痛快地交了4万中介费,把房子拿下。 现在回想起来,那4万块花得真叫一个冤。 刘先生先找租客好说歹说,降了租金才把人留住。转头就去找中介讨说法,结果人家一句话给他堵回来了:我们的承诺写的是“自杀、他杀”,老人正常去世,不在这范围里。刘先生当时就懵了,合着你们玩文字游戏呢?死个人还分三六九等?他说那你们《留存表》上写的是“未发生过死亡事件”,可不是“未发生过自杀他杀事件”。中介的人开始打太极,说这事儿过去四年了,当时的业务员早离职了,他们也没法核实。 这话听着怎么那么耳熟?但凡出事,永远都是“业务员离职了”、“记录找不到了”,合着公司的责任跟着人一起走了? 刘先生越想越气,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这事儿还真有点麻烦。法律上对“凶宅”的界定确实比较模糊,通常指发生过自杀、他杀这类非正常死亡的房子,自然死亡一般不归进去。法院判过的案子也五花八门,有的判卖方得赔,有的判不用赔,全看具体情况。刘先生这房子老人是自然病故,硬往“凶宅”上靠,确实有点悬。 可话说回来,中介当初信誓旦旦说“没死过人”,这算不算欺诈?刘先生要的就是个知情权,哪怕当初告诉他实情,他可能就不买了,或者重新谈价钱。现在好了,4年后突然知道这茬,房子砸手里,卖也不是,住也不是,那4万中介费花得跟喂了狗似的。 这事让人琢磨,中介行业到底有没有个准谱?签合同前,什么该说,什么能瞒,全凭一张嘴?那些《留存表》、《承诺书》,看着挺正规,到头来全是免责条款。真出事了,抠字眼的本事一套一套的。 刘先生现在进退两难,起诉吧,律师费又是一笔,赢了还好,输了更亏。忍着吧,心里那根刺拔不出来,每次想起那房子老人走了好几天才被发现,晚上都睡不踏实。 咱们普通人买房,一辈子的积蓄砸进去,图个安心。中介拿钱办事,该尽的义务得尽到。死过人这事儿,哪怕法律上不算必须告知,道义上也得说一声吧?藏着掖着,等人住进去自己发现,这不叫隐瞒叫什么?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信息来源:芒果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