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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

“悲剧还是发生了!”56岁女子,带着3岁和2岁的孙子上山挖红薯,然后让2岁的孙子跟着3岁哥哥回家,路上不幸在水深一尺多的田里溺亡,家属跟农田承包人索赔49万,法院驳回,认为脱离监护才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不料,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判决农田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二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可吴某怎么也不会料到,就是这一句随口的吩咐,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下午4点左右,同村村民张某辛路过村边一处农田时,突然发现水里漂着一个小小的身影,他心里一紧,赶紧冲过去,伸手将孩子捞了上来,等他把孩子抱上岸,才发现是吴某的小孙子张某戊,此时的孩子浑身湿透,已经没了呼吸,任凭他和随后赶来的村民怎么施救,都没能唤醒这个年幼的小生命。据张某辛回忆,当时那片田里的水深也就一尺多,刚到成年人的膝盖下面,可对于才2岁、连站都站不稳的孩子来说,这一尺多深的水,就是致命的深渊。 大家赶紧联系吴某和孩子的父母,当吴某赶到现场,看到躺在地上毫无生气的小孙子时,当场就瘫倒在地,哭得撕心裂肺,嘴里反复念叨着“是我不好,是我不该让他们自己回家”,可再多的忏悔,也换不回孩子鲜活的生命。悲痛过后,家属们把所有的怨气都撒到了农田承包人张某身上,他们认为,要是张某没有清理那片农田,田里就不会有积水,孩子也就不会溺水身亡,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家属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让张某为孩子的死亡负责,可一审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判决却让他们难以接受。法院查明,这片农田是张某合法承包的山田,并非商场、公园那种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张某本身就没有对所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张某在2024年3月只是找人清理了田里的杂草和垃圾,并没有把农田挖深改成鱼塘,也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途,事发时的积水,只是正常的田间积水,并非张某人为制造的危险隐患。 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指出,2岁多的张某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和爷爷奶奶,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对他的安全负有第一位的责任,本该时刻看管、寸步不离,可吴某却擅自让他跟着年仅3岁、同样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哥哥独自回家,这种严重的监护失职,才是导致孩子溺亡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孩子出事之后,家属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对孩子进行尸检,连孩子确切的死亡原因都无法完全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农田承包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来后,家属们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觉得,就算监护有失职,农田承包人也不能一点责任都没有。于是他们提起上诉,主动降低了索赔要求,只要求张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9.9万元,理由是张某清理农田后,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而且他们怀疑张某清理农田是想改成鱼塘,擅自改变农田用途,才留下了安全隐患,对孩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家属们满心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不一样的判决,可这份出乎意料的二审判决,却再次泼了他们一盆冷水——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清理自家承包的农田,是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没有超出农田的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途,而且农田本身就是开放的生产区域,要求张某在农田周围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措施,显然超出了合理的义务范围,张某对孩子的溺亡,没有任何过错。 反观家属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年幼的孩子脱离看管,独自处于危险环境中,这才是悲剧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更何况,家属主张张某擅自改变农田用途、存在安全隐患,却始终没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空口无凭,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更值得警醒的是,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监护失职悲剧,其实还有很多。有的家长忙着玩手机,让孩子独自在路边玩耍;有的老人图省事,把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家里;还有的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就一会儿,不会出事”,可意外从来不会给人侥幸的机会。对于年幼的孩子来说,监护人就是他们的天,一旦这天塌了,意外就会趁虚而入。 这场悲剧给所有监护人都敲响了警钟:监护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沉甸甸的责任,容不得半点马虎、一丝懈怠。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是冷漠,而是用法律的方式,重申了一个道理——谁的责任,就该谁来担,监护失职的苦果,终究要自己咽下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