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花410万在从二手车商那买了一辆豪车兰博基尼,开了4年,才发现车有大修和换件,便告上法院,一审判二手车商赔偿男子90万,车商不服上诉,说车被男子开了4年,按照日租金5000元算,男子得赔偿5年的占用费用,二审法院判决亮了。 2018年,黄某豪掷410万从二手车商手里提了一辆二手的兰博基尼LP700-4。 当时看这车,流线车身、发动机轰鸣,开在街上那叫一个风光无限,黄某心里也美滋滋的,觉得自己捡了个大宝贝。 谁能想到,这豪车的面子做得好,可里子却藏着猫腻。 黄某开了整整4年,直到2022年他才发现,这辆看似完美的超跑,在卖给他之前竟然有过大修和换件。 这下黄某坐不住了,感情自己花了那么多钱,买回来的却是个以次充好的车,他一气之下把车商告上法庭,直指对方存在重大欺诈,要求退钱赔偿。 法庭上,车商也是百般抵赖,推脱说自己也是听中间人说的,不知道这辆车有维修史。 法院审理后认为,你作为专业卖车的,不仔细检测就敢往外卖,这叫重大违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二手车商虽未被法院认定“故意欺诈”,因无法证明其明知维修史。 但二手车商未尽检测义务、仅听中间人陈述就售车,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真实状况产生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这侵犯了黄某的知情权,虽不构成“欺诈”,但属于重大违约,需承担退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车退掉,二手车商还得额外赔黄某90万。 二手车商这下急眼了,赶紧上诉,甚至还整出了一套胡搅蛮缠的说辞,他们说这车让黄某开了4年,按每天5000元租金算,黄某还得返还这5年来的占用费用。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赔偿金额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调整,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90万赔偿,已综合车辆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酌减。 比如新车价410万,4年后车价必然贬值,赔偿额已体现折旧。 另外,车辆是消费品,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是必然损失,车商不能将消费者正常使用等同于“获利”。 若支持抵扣,相当于让消费者为车商的违约行为买单,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直接驳回:判赔90万时早就考虑过黄某的使用时长了,别想拿租金说事,最终尘埃落定,维持原判。 黄某虽然折腾够呛,但好在法律最后给了个公道。 黄某花410万买兰博基尼,这不是小数目,谁花这么多钱都想买到一辆质量好的车,他开了四年才发现车子被换过零件、修过,换谁都会生气。 再说车商,他们觉得自己也冤,但他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专业的人就得干专业的事,不能只听别人说车况好就卖,最基本的检测、核实都不做,那出了问题肯定要负责。 最后想说,做生意要讲良心,卖高价车更要讲诚信,隐瞒车况、不做检测,最后赔钱又丢口碑,都是自找的。 而买家花大价钱买东西,买的就应该是货真价实的商品。


